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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仅仅告诉农民征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办法

2005-08-19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本报记者 袁祥 我有话说
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对物权法草案修改意见时,有群众提出,征收农村土地,不能仅仅告诉农民征地的补偿标准、安置办法,而是应当召开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参加的听证会,以更好地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许多群众认为,物权法草案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规定,以法律的形式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性质,有利于保护农民的土

地承包经营权,维护广大农民安身立命的根本。

与此同时,也有人提出了一些修改的建议。比如,有人提出,根据不动产登记的公示公信原则,土地承包经营权应采取登记生效主义,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取得,这样将不利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安全。还有人提出,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取得的规定,应考虑很多地区的农民没有签订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变通。

有人认为,草案关于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经发包人同意的规定不合理,作为物权性的权利,权利人转让权利无须经发包人的同意,应摆脱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视为债权的传统思维。

有人提出,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有优先权。

还有人建议,为防止村民会议中的多数群体剥夺外来户、出嫁妇女等弱势群体合法补偿权利的现象,草案应增加“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时,不得剥夺土地经营权人的合法补偿和分配权利”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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