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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允许在本集体范围内转让宅基地对农民不利

2005-08-19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本报记者 袁祥 我有话说

目前物权法草案只允许农民在本集体范围内转让宅基地。有人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意见时认为,这一规定不合理。有些大的行政村,有几十个农民集体,各集体成员的宅基地互相交叉,禁止各集体之间农民的房屋买卖不现实,也对农民不利。

物权法草案同时禁止城市居民到农村买房,有人赞同,也有人反对。有人提出,草案应

当禁止城镇居民直接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但也应允许城镇居民在农村通过转让方式获得房屋居住权。

还有人认为,关于宅基地转让的规定,应当区分情况,合作化以前的农户祖业和合作化以后由集体划拨者应该有所区别,因为二者的取得途径是不同的。

但与此同时,有人表示,草案关于宅基地转让的规定非常好,有经济能力并希望到农村购买宅基地的城镇居民越来越多,在腐败问题不能有效遏制的情况下,如果允许城镇居民购置宅基地,肯定会有一批人借此敛财,受害的则是农村集体和农民。

还有人提出,草案应规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对宅基地的收益权,以适应农村开展旅游等经济活动的要求。

此外,有人认为,草案目前关于“农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规定过死,不利于农村发展乡镇工业、家庭工业和家庭养殖业。建议草案规定,经土地所有权人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同意,并按规定向村集体足额交纳土地出让金,且报有关行政部门批准后,农户可扩大宅基地面积,或拥有第二处宅基地以及建造居住之外的工业、商业等用途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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