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市场经济会加剧竞争,在岗职工的紧张劳作与一部分人的失业在所难免。但是,过度使用劳动力与过度闲置劳动力不仅对劳动者无益,而且也不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因此应提倡适度就业。适度就业不仅包含适度的就业率,
同时也包含适度的劳动年龄和劳动时间等。适度就业首先是一种理念。这种理念的根本出发点是以人为本,尊重劳动,共建和谐社会。
就业是民生之本,安国之策。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处理好多方面的关系,其中包括处理好劳动就业关系。然而,近年来在我国城镇中有两个极端的现象应引起充分的关注:一部分职工属于“过累族”,他们起早贪黑,加班加点,严重超负荷,个别人甚至过劳而死;另一部分则因失业和“内退”没有正式工作,属于“过闲族”,他们苦于有劳动能力却无用武之地,失意烦躁,有些人抑郁生病,有些人则以打扑克和搓麻将来消磨时光。
同样具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愿望,“过累族”与“过闲族”形成了巨大的反差。如果“过累族”与“过闲族”的人数微乎其微,那倒也无关紧要;可现实状况是“过累族”与“过闲族”的人数在城镇劳动力总数中占有不容忽视的比重,且有持续上升的势头。固然,市场经济会加剧竞争,在岗职工的紧张劳作与一些人的失业在所难免。但是,过度使用劳动力与过度闲置劳动力不仅对劳动者无益,而且也不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此,我认为应进一步明确提出并大力促进适度就业。
提起适度就业,人们往往会想到充分就业。其实,两者并不等同。充分就业的最初涵义是社会上不存在“非自愿失业”(即工人愿意按现行工资受雇却找不到工作)。现在,人们通常使用的充分就业,一般是指在存在失业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就业的理想状态,它往往与较高的就业率或较低的失业率相联系。有些经济学家提出,失业率不超过3%―4%即可视为充分就业。我国政府于2004年4月公布的《中国就业状态和政策》白皮书中,也把“努力实现社会就业比较充分,将失业率控制在社会能够承受的范围内”,确定为2020年我国解决就业问题的总体目标。本文提出的适度就业,不仅包含适度的就业率(或就业率意义上的充分就业),同时也包含适度的劳动年龄和劳动时间等。它是一个全方位衡量并反映劳动者就业状况的概念。
适度就业首先是一种理念。这种理念的基本点是以人为本,尊重劳动,共建和谐。具体说来,就是既要较为充分合理地利用劳动力资源,又要考虑到劳动者的收入状况和承受能力,还要兼顾劳动者的休息、学习、娱乐和健康状况,也要考虑到维护社会的安定与和谐。实质上,它是从就业理念的角度体现出人民群众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正确结合,体现出效率与公平的统一。
将适度就业的理念用于指导宏观、微观经济管理和经济体制改革的实践,也可以成为一项原则。在这个层面上,它不仅要求将失业率控制在较低的水平,同时也对劳动年龄、劳动时间、家庭就业人员数量等设有相应的限制(有的方面设有上限和下限,有的方面则只有下限)。其上限不得突破国家或部门(行业)的有关规定(如我国在业职工每周工作时间应控制在40小时之内,经协商同意后延长劳动时间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其下限除国家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如我国劳动年龄最低不得小于16周岁)以外,应不低于劳动者及其赡养的家庭成员的经济承受能力(例如,在一个由两人或两人以上组成的家庭中,应至少确保一个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就业)。
当然,适度就业原则的内容不是一成不变的。就劳动时间来说,随着生产力的迅速发展和人类本身以及劳动制度的不断进步,许多国家都出现了劳动者每周工作时间逐渐缩短的趋势。新中国成立以后,在职职工长期实行每周48小时工作制,1994年改为每周44小时工作制,1995年又进一步调整为每周40小时工作制。同时,适度就业原则的适用范围也具有相对性。就我国目前而言,它主要适用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中的广大劳动者,而这些单位中的极特殊人员在某些方面(如劳动年龄的上限)则可以例外。此外,如果从结果的角度来看,适度就业还可以视为多侧面体现劳动者良好就业的一种状态。
在我国今后较长时期内,积极倡导与大力促进适度就业,可以从政府、企业(单位)、劳动者个人三个层面采取以下主要举措:
就政府而言,主要是做好两方面的工作。一方面,应正确实施经济发展和扩大就业并举的新战略,实行更为积极的就业政策,千方百计地降低失业率。其中,除了要大力发展第三产业、积极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努力保持较高的经济增长速度和大力发展教育事业之外,重要途径之一就是提倡灵活就业。灵活就业包括非全日制就业、临时就业和派遣就业三种基本类型,在我国有广阔的发展空间。2004年,我国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已达5000万人。我认为,适应某些求职者的实际情况和客观需要,在我国某些制造业和服务业中,也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实行半天工作制。半天工作制是非全日制就业的一种重要形式,原来1个人的工作岗位改由两个人分担,工资成本并未增加,就业机会却净增100%。当然,对于局部实行职工半天工作制、为缓解社会就业压力作出“额外”贡献的企业,政府应通过税收优惠等途径加以扶持。此外,政府应通过购买公益性就业岗位等方式,帮助夫妻双失业且难以自谋职业的家庭至少解决一个就业岗位。另一方面,政府应在立法机关抓紧修订《劳动法》和尽快出台《促进就业法》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加大执法力度,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就企业(单位)而言,应挖掘潜力,遵纪守法,多管齐下。首先,国有单位应尽可能通过转岗分流或企业实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等途径安排富余人员。应规范并尽量养活“早退”或“内退”人员,尽量少用买断工龄的方式裁减员工,尽量避免将失业人员推向社会。其次,应切实杜绝某些企业违规延长职工劳动时间和非法使用童工的现象。可将特定企业的“两班制”调整为“三班制”,不仅遵守了国家关于职工劳动时间的规定,还有利于吸纳更多的劳动者就业。目前,我国仅在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和乡镇企业工作的职工人数约为1.9亿人。如果通过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职工劳动时间的规定能净增10%的就业机会,那就可以增加1900万个就业岗位,大体相当于我国城镇两年中新增就业岗位(每年900万个左右)之和。
就劳动者个人而言,应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如果排除体制和管理因素,属于“过累族”的劳动者大体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事业心极强、克己奉公的“工作狂”。对于这些先进人物,单位和社会应在褒扬其高尚精神的同时,吁请他们珍视生命,劳逸结合,以防未老先衰。另一种情况是为追求个人目标或维持家庭基本生计而透支生命的“拼命三郎”。对于这些劳动者,社会应吁请他们克服短视行为,爱惜和保重身体,并对其中的生活特殊困难者给予必要的救助。而对于“过闲族”来说,社会则应创造条件,通过多种途径帮助他们转变观念,增长技能,找准在市场经济中实现个人价值的正确方位,努力实现再就业、自谋职业或自主创业。(作者单位: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经贸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