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收受贿赂副市长余斌何以得到同情

2005-08-26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本刊编辑 我有话说

报载,湖南某县级市副市长余斌在任教育局长、副市长期间,收受贿赂9.5万元,违法所得10万元,其中,有15.47万元已被用于扶贫帮困、社会赞助和公务活动。余斌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期5年。但有人却对余斌这样的受贿者报以同情。

夏长勇在人民时评发表文章指出,余斌身上不应有的“悲情色彩”,来自少数人对“小贪”

与“大贪”比较的结果,这种比较太过情绪化,全无道理。因为,一切受贿行为,只有数量上的区别,没有本质的不同,不值得同情,更不应被原谅。而且,受贿是以公权交换私利的行为,极有可能造成国家、人民利益的巨大损失。如果因为余斌的受贿成就了一个“豆腐渣工程”,人们还会因为他的“济贫”而原谅他吗?

手机光明网

光明网版权所有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