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公安局说刘利民不是警察的理由是,他从2002年9月从部队转业至公安机关,但是“没有授过衔”,因此,他“根本不是警察。
所以,看刘利民是否具有民警身份并不是看其是否“授过衔”,或者具备文件规定的警察必须达到的资格,而是其是否在行使警察的职权。如果一个人在公安局工作,他没有“授过衔”,或者可能不具备当警察的其他资格,可是他同样穿着制服,也在进行治安管理、也在行使执行拘留、逮捕的权力,对于公众来说,他就是一个警察。而刘利民极有可能就是这样一个并不具备警察的资格,但实际上行使着警察权力的“警察”。
纠缠于刘利民是否是“警察”,并非没有意义。这一方面除了反映太原市公安局有推卸责任的意味,更重要的是揭示了在警察管理中存在的深层次问题。因为,按照《人民警察法》和公安部的规定,成为警察是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和资格的,但是,警察的编制管理又是在地方,在警察职业作为一个“香馍馍”的情形下,一些关系户被安排进公安机关。然而,这些人中有相当一部分不具备当警察的条件和资格,但这并不妨碍他们行使警察的权力,也不妨碍公众将他们当作警察。
管人进入的和管授衔的权力分属地方与上级,上级原本打算通过控制警衔的授予把好公安机关的大门,但没有想到一些地方却仍然可以将这扇大门打开,于是不少没有警察资格的人进了公安局的大门,并干着警察的活儿,当他们有了违法乱纪的行为,说他们不是警察,如何能说过去呢?因为公众不是看他在文件中是什么身份,而是看他实际在干了些什么,在行使着什么权力。因此,改革公安机关的管理体制,让具备警察资格的人才能进入公安机关的大门,并真正行使警察的权力,是解决“刘利民不是警察”之类悖论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