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景明,1960年出生,1990年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获经济学博士学位。现任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博士生导师、《财政研究》副主编、中国财政学会常务理事,有《公共经济》、《资金市场》、《财政与发展》、《服务经济学》、《公共部门经济学》等专、译著出版,在国内报刊发表论文、评论200余篇,其中与贾康合作的《县乡财政解困与财政体制创新》一文获第十届“孙冶方经济科学奖”。 |
白景明:现在社会上所说的“个税起征点”是不准确的,准确的说法是“费用扣除额”。费用扣除额的含义是什么?简单说,费用扣除额就是个人必要消费支出所需资金。事实上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人们就呼吁提高费用扣除额,近年来则是呼声高潮迭起。这充分说明了公共财政题中之义的税制决策民主化的理念已在公众脑海中生根。
记者:“费用扣除额”如何界定?
白景明:分析费用扣除额标准提高的背景必须以对必要消费支出范围的变动为起点。目前我国预计将把工资、薪金所得课税的费用扣除额标准提高到1500元/月,究其根本原因,就是与1980年相比,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必要消费支出范围有了较大变化,住房、医疗、教育从原来的不付费或小量付费变为主要支出项目,而且这些项目恰恰又是耗资大、价格上涨快的项目,从纳税人结构看,个人所得税主要是由城镇职工来负担的,这些人中的大部分又是“供房”、购买教育服务的“大部队”。在这种背景条件下,仍然固守800元/月的费用扣除额,势必影响纳税者的正常消费支出,这既不利于经济发展,也不利于市场化进程的推进。
决定费用扣除额标准提高的另一个重要因素是居民消费价格的快速上涨。转轨时期我国居民消费价格呈快速上涨势态,从1980年到2004年居民消费价格上涨了三倍多,其中食品价格和服务价格上涨更快,而且这些年农村居民消费价格上涨速度又超过了城市。消费价格的快速上涨加大了居民必要消费资金额度,进一步说,就是提高了消费支出基数。因此,我们必须通过提高费用扣除额标准来弥补消费者的价格上涨损失。
提高费用扣除额标准的再一个重要因素是工薪阶层收入水平的上升。费用扣除额多少与工薪阶层收入水平有着密切联系。上世纪80年代初期我国职工平均月工资不足80元。1985年之后,职工平均月工资开始超过100元,1993年职工平均月工资仍不到300元。这时费用扣除额是职工平均月工资的数倍。从2001年开始职工平均月工资突破800元,及至2004年职工平均月工资达到1335元,是现行费用扣除额的1.67倍。显然,局面有了根本改变,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数量激增,从平均值来看,所有职工都是纳税人。对于一个收入分配差距过大、平均消费能力偏弱、人均GDP世界排名倒数前列的发展中国家来说,这种局面是不正常的,完全是因为费用扣除额标准过低把很多不应纳税的人带入了个人所得税纳税者队伍。显然,我们必须矫正这种制度偏差,通过提高费用扣除额标准来保护中低收入者利益。
记者: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原则是什么?
白景明:此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是根据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报告精神改革个人所得税税制的一个以点带面的举动。从我国的实际情况看,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理应坚持四项原则:一是注重培育中等收入阶层。中等收入阶层是一个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力量。中等收入阶层实际上支撑了房地产业、汽车业、旅游业等的发展。个人所得税制直接关系到中等收入阶层消费能力的变动,费用扣除额首先决定着中等收入阶层的可支配货币收入规模。现在提高费用扣除额,等于又给了中等收入阶层700元的消费扩张空间。二是注重调节收入分配差距。三是要考虑财政承受能力。1994年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之后,个人所得税收入高速增长,目前已成为主体税种。从今后发展趋势看,个人所得税收入占税收总额中的比重还将不断提升。因此,改革个人所得税制,必须充分考虑税收结构的正常演变,特别是在目前税改涉及到一些税种收入都要减少(如增值税转型、农业税制改革、企业所得税制改革)的背景条件下更应注意财政承受能力。四是充分考虑区域经济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