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缩小治安拘留处罚自由裁量幅度 强化对警察执法权的规范监督

2005-08-29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记者袁祥 我有话说

本报北京8月28日电(记者袁祥)今天上午闭幕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高票通过了治安管理处罚法。这部法律对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作出全面修订,缩小了治安拘留处罚自由裁量的幅度,强化了对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执法权力的规范。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随后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全国

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安建指出,修改的主要内容,大体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突出强调社会治安管理必须坚持综合治理的方针,这在法律第6条当中专门进行了规定,要求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化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促进社会稳定。

第二,增加规定了应该受到治安处罚的一些行为,共有110多种。

第三,适当提高了罚款的最高数额,除对“黄、赌、毒”保留3000至5000元处罚数额不变外,其他的违法行为,按照不同的行为和不同的性质,以500元、1000元数额进行处罚。

第四,缩小了治安拘留处罚自由裁量的幅度。现行条例规定治安拘留处罚期限为1天至15天以下,没有根据违法行为的不同和违法行为的不同性质,规定不同的治安拘留期限。考虑到治安拘留处罚涉及到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其适用当十分慎重,治安管理处罚法把治安拘留处罚,按照不同的违法行为、不同性质的违法行为,将处罚期限区分为5天以下,5天至10天,10天至15天。

第五,处罚的程序更加公正。程序公正是实现实体公正的基础,治安管理处罚法在程序方面作出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专门规定一章,增加了26条。

第六,加强了对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执法权力的规范。根据常委会审议的意见,专门增加了执法监督一章,规定了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治安处罚当中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以及严格禁止的行为。

公安部副部长刘金国在新闻发布会上明确表示:实践证明,不受监督的执法权力必然会被滥用,执法监督这一章的增加在治安管理处罚法当中是一大亮点。这既是对公民合法权益的有力保障,又是对公安机关执法行为的有效约束。

他说,公安机关将严格认真地贯彻执行这部法律的规定,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执法监督工作。对于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一定要认真、及时、坚决地查处。实行严格的执法责任制,建立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实行警察办理治安案件终身负责制度。对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16条所规定的11种情形之一的行为,不管人调到哪里,我们都坚决跟踪,一查到底,严肃处理,绝不手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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