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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计算机字库著作权案宣判

2005-08-30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高赛 我有话说

计算机字库是否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是知识产权领域一直没有定论的问题。记者日前自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在终审北大方正公司诉山东潍坊文星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简称文星公司)、北京南宸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南宸公司)侵犯美术作品著作权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中,首次确定了计算机字库受著作权

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保护,并判令以上两家公司立即停止复制、发行《文星2000字处理系统V3.1》软件的侵权行为,赔偿北大方正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并公开致歉。据悉,这是我国终审首例计算机字库著作权侵权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方正电子投入了大量的智力劳动,创作完成了方正兰亭V4.0计算机字库,其智力劳动成果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根据法院委托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版权鉴定委员会出具的鉴定报告,方正兰亭V4.0与文星2000V3.1两字库的报宋、仿宋等12款字库中的字的对应点坐标相同或基本相同,字型重合或基本重合。这一结论说明被告文星公司的文星2000V3.1的上述12款GBK字库非其独立创作完成,而是在方正兰亭V4.0中相应字库的坐标数据和指令程序上进行简单修改得到的,其行为构成对原告美术作品著作权的侵犯,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至此,中国首例字库侵权案尘埃落定,计算机字库的著作权最终得到法律的保护。据记者了解,此案在一审时,文星公司认为自己没有侵权,称公司开发的文星2000早于方正公司的方正兰亭,且方正公司曾非法拷贝过文星公司的软件,未侵犯方正的著作权,而是方正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其公司的名誉权,并提起反诉,要求方正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法庭审理认为,该字库中的字型是方正公司独立创作完成的文字的数字化表现形式,属于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美术作品,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同时又是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的计算机软件,受该条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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