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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文裁判

2005-09-03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汪大昭 我有话说

十运会摔跤决赛湖北运动员怒向裁判动粗,中超联赛深圳队外援口出不逊被裁判员赛后追加红牌,维持赛场秩序的警员不得不出面平息参赛者和组织者争执不下的混乱场面。接二连三发生的赛场执法风波,让裁判员执法问题又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世界上第一位体育比赛的裁判是谁,无可考证,或许可以推断裁判和比赛

是与生俱来的,有比赛就有裁判,没有裁判不称其为比赛,顶多是自己打着玩,其结果也因得不到行业和社会的认同而无法实现其价值,倘为职业竞技,没有裁判员执法,胜负更难以转换成利益。

介于比赛和裁判之间的是规则,没有规则,所谓执法便无从谈起。于是,比赛规则与裁判的关系又是与生俱来的一对。

在中国传统观念中,“法者,天下之程式也,万事之仪表也”,改什么也不能改“法度”。然而,世界的变化令规则必须与之适应,即便如此,也未必能达到秩序井然的效果,情与法的矛盾同样是永恒的。自律只是一种善良的愿望,赛场竞逐少不了由裁判履行他律的责任。同时,场外还有观众以另一种身份和角度执行他律,目光所向往往将裁判员也放在内。人都是会犯错误的,同样发生在众目睽睽之下,运动员“遵纪守法”是无条件的,裁判员执法违规属于技术失误还是心术不正,则只能由赛事组织和主管机构内部裁定。“违法”的运动员受到赛规制裁当场就被公之于众,而哨子不干净的裁判员最终不了了之。说比赛组织者与裁判员是“一家人”,于情难以理解,于理却非如此不可。人类的智慧还没能创造出更合情合理的办法,而情感在利益的介入下愈加复杂,不找裁判员的麻烦,找谁?

现代竞技比赛的胜负裁定,一类是靠硬件,以度量衡为准,裁判员还算好做;另一类是主观评定,以分差而论,而打分标准相当繁杂,如体操、跳水等,执法的偏失似乎在所难免,即使是业内人士也难准确评判其对错;再有一类,如大部分球类项目和摔跤、柔道等需要身体接触的比赛,“裁判员认定”竟是规则中的条款,在判断模糊的情况下,裁判员根据自己的观察、经验甚至感觉便可做出判罚,留给运动员的只剩下“运气”二字。偏偏人类天生具有侥幸心理,最怕沾上“倒霉”的事。这就是体育竞技,有人可以不在乎,但总有人不会不在乎,更有人因为自己倾心倾力的付出被裁判员“不在乎”,终致忍无可忍。

去年雅典奥运会后,国际剑联和国际体联分别对有关裁判员做出处罚,倘若中韩两国被剥夺的击剑和体操金牌均能归还应得之人,中美金牌总数只有一枚之差。能说什么呢?很多情况下,人们把裁判员过分物化,以为应当像电子程序控制那样公正公平,出了问题才意识到裁判自身的人文因素和色彩,想绝对公正其实很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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