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业政策性保险的实施是政府公平利益的本质体现
一般而言,农业稳定,受益者不仅仅是农民,而且是整个社会;同理,农业歉收、农民贫困所产生的影响也将会波及整个社会的方方面面。因此,农民参加农业保险,保险公司提供农业保险,其受益面已经远远大于单纯的农业保险公司和农民本身。既然农业保险是一种具有正向外部性的准公共产品,那么,从理论上来说,凡是能因农业保险而受益的其他方方面面的受益体,均应承担农业保险外向化收益所支付的成本。但由于对社会各方面享受农业保险外向化收益度量的困难,这就需要由代表整个利益的各级政府通过城乡统筹,运用财政和经济的手段对农业保险事业进行支持,推行农业政策性保险,依靠法律手段、行政手段辅之以必要的税收、经济手段来满足人们对农业保险这一准公共产品的需求。这或许就是国外很多发达国家采取政府主导型方式经营农业保险,建立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扶持体系和政府宏观调控农业保险政策体系的理由,也是WTO绿箱政策中允许各国对农业保险实行补贴的理由。
目前,国外发达国家对农业保险实施的经济支持大致包括:农民保险费补贴;保险公司或机构的业务补贴;政府出资建立农业保险的初始资本和准备基金;对农作物减产的支持以及收入保障支持等。国外发达国家对农业保险实施的政策大致包括:农业保险的免税政策;政府或政府扶持的商业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为农业保险提供再保险政策;放宽对农业保险机构的资金运用限制等。因此,我国的农业保险事业要走出困境,必须对农业保险是一种具有正向外部性准公共产品的性质从理论上有一个清晰的认识,进而运用城乡统筹的新观念和新体制,采取政府主导型的方式进行农业保险的经营,推行农业政策性保险。
二、农险经营平均利润率的提高是农业保险有效经营的内在体现
农业保险的特殊性,决定了我国农业保险经营者经营农业保险的赔付率和经营成本均较高。因此,在强调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基础上,政府必须根据农险的特征,通过市场机制调节,运用经济的、法律的、行政的宏观管理手段,在农险政策方面给予农险经营者一定的扶持、保护以及直接的财政支持,从而使农险经营者达到收支平衡或使其经营的平均利润率达到社会平均利润率,以调动农险经营者的积极性。
诚然,农险准公共产品的特征决定了政府干预是不可缺少的内容。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险的这种政府干预还必须建立在保护并支持自由竞争、补充市场竞争不足的基础上。从这个角度而言,政府扶持作为农险持续发展的一项基本措施,它不是目的,只是一种手段,其真正的目的在于经营农险。这种经营应是一种经济行为和政策行为,必须遵循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律。从理论上来说,市场经济不仅会对产业性很强的保险业务产生影响,而且也会对公益性很强的保险业务发展起着积极的促进作用。这是因为:市场经济能使农险在政府宏观调控的基础上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建立必要的经济激励机制,使更多的社会组织和个人进入到农险的行列中来;能把传统的农险经营,即完成政府任务,变为与区域经济和劳动者个人利益密切相关的事业,使经营农险的公司取得满意的效益。因此,我们必须通过城乡统筹的运行机制,采取捆绑式混合经营的模式,将政策性保险和商业性保险有机地结合起来,使经营农险的机构能达到收支平衡。
三、农险需求的增加是农民富裕、社会和谐的重要体现
我们知道,农险事业的发展必须要有市场,在现行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广大的农民是农险最大的需求主体。然而,从理论上我们可以证明:农民规避风险的偏好与其自身经济实力有关。一般而言,农民越是经济困难,越不愿意保险。随着收入的不断增加,农民对保险的需求才会增加。从效用函数来看,目前我国农民对财富的边际效用非常高,因而,其效用函数的曲率非常之低,接近于风险中性,这表明:我国农民风险规避的程度低。换言之,如果农民财富处于非常不丰富的阶段,农民更有可能倾向于不买保险,即使农业保险的交易成本非常小,买保险对他的效用函数的增加也是非常有限的。因此,目前我国农险市场上出现需求不足的主要原因就是绝大部分的农民自身经济实力不强所致。要使农险事业良性发展,就必须千方百计地增加农民收入,以此来拉动农险的市场需求,减轻财政赈灾的负担。
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城乡统筹新观念,已显示了党和政府解决“三农”问题、构建和谐社会的决心。然而,城乡统筹的新观念必须要有制度作保障,只有建立完善的城乡统筹新制度,农民的财富才能增加,农民才会增加对农险的需求,农险事业才能健康发展。因此,必须在对农民参与保险的行为从理论和实践上进行深入分析,并作出正确判断的基础上,通过城乡统筹的新体制,不断增加农民收入,使绝大部分农民的财富不断丰富,来提高农民规避风险的意识。
(作者系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管理学院经济与金融系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