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暗示员工辞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2005-09-08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邓海平 我有话说
案情回放:2002年3月,李某与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2004年3月,公司更换了主要负责人。新负责人对李某的工作表示不满,并暗示如他写“辞职报告”,公司可支付解除经济补偿金。李某向公司递交了“辞职报告”,立即被公司批准,但此后经济补偿金却无影无踪。李某提出劳
动争议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并提供了公司暗示辞职的证据。仲裁庭没有支持李某的请求,但法院最后支持了李某的请求。

争议焦点:公司暗示员工辞职的,是否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呢?

支持者认为,明明是公司希望解除劳动合同,却诱使劳动者主动辞职。在此情形下,劳动者所做出的意思表示是不真实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责任应由公司承担。

反对者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所列举的“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也应支付经济补偿”的五种情形中,并无“暗示员工辞职”。且暗示行为实际上也较难界定。仅以此要求经济补偿缺乏依据。

忠告:单位可要求辞职员工填写《辞职申请表》,并在表上注明:“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主动辞职的,不能获得经济补偿,并将无法申领失业保险金。”必要时,还可请工会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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