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没有先例可循、立法尚不完善的情况下,北京市二中院在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的新类型案件中,依据著作权法的基本精神,参考了国外相关的判例,创造性地审理了一大批网络域名案件、网络下载MP3音乐案件,并在全国率先判决了涉及网页著作权、网络链接等知识产权前沿问题的案件。结合司法实践,该院对涉及计算机网络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进行了深入的调研,其判例中涉及的计算机网络域名的管辖原则,对于网络内容、网络服务、网络设备等提供商的民事责任区分和确定等内容,都被相关立法确认。其中将域名作为具有标识性的民事权益进行保护的模式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关于域名的法律定位不谋而合,涉及“IKEA”(宜家)商标的计算机网络域名案件多次被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域名仲裁中引用,成为域名纠纷处理的典型范例。2005年6月,经过调研和专家研讨,该院审结了阳光绿洲旅行社诉3721科技发展公司涉及网站名称、网络实名法律问题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了“网站名称不是必然地受到法律保护,但那些经过长期经营,具有标识服务来源作用的非通用网站名称可以作为一种民事权益予以保护”的认定。该判决以司法判例的形式确定了网站名称和网络实名的法律地位,使司法界长期以来对于该问题的争论尘埃落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