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法院审理查明,11家原告均获得了国家新闻出版署颁发的期刊出版许可证,作为主办单位,被许可出版《北京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新生儿科杂志》、《文艺研究》、《人口研究》等14种学术期刊。被告于1999年起利用上述期刊制作经营《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并对外提供该数据库的宣传页和订单。
北京市一中院认为,原告是其主张权利的部分学术期刊的主办单位,享有该编辑作品著作权和版式设计专有使用权。被告在明知原告对其期刊享有编辑作品著作权和版式设计专有使用权的情况下,未经原告许可使用原告的期刊,已构成故意侵权,应对其侵权行为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最终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停止使用原告享有编辑作品著作权和版式设计专有使用权的14种学术期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案件受理费共计236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