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通过智慧和劳动把自己从动物中提升出来以后就有了休闲活动。动物的活动只是为了维持生命,而人的活动除维持生命以外,还包括以享受生命本身为目的的休闲活动。人类历史表明:随着生产力水平的提高、社会的发展和文明的进步,人类休闲活动的水平越来越高,用于休闲活动的时间越来越多。然而,在现实中有人能够较多地享有休闲时间,而有的人则只能很少地享有休闲时间甚至不享有休闲时间,有的人在较高水平和层次上享有休闲活动,而有的人则只能在较低水平和层次上享有休闲活动。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是在社会整体生产力发展水平状态下,劳动水平的高低和劳动种类的差异,社会环境因素的影响和对休闲意义认识程度的差异。不能否认的事实是,有的人因为自身发展和能力水平的原因苦于生计而不能享有更多的休闲时间;有的人则由于繁重的工作压力忘我劳动而忽略休闲活动;有的人由于对休闲认识的偏差在主观上放弃必要的休闲活动。这些都是导致休闲水平现状的原因。但从根本上说导致休闲活动低水平低层次现状的原因是社会生产力的不发展。
休闲作为人类生命的存在方式具有功利性。这种功利表现为休闲可以愉悦精神,恢复体力,以更好地劳动、更好地享受生活。但是,如果把休闲的价值仅仅理解为功利性的,那就不仅会埋没休闲的真谛,而且会让人的生命活动减少光彩。休闲虽然具有功利性,但更为根本的是它对生命意义的展示,是对生命过程的享受和体验。人类生命活动的内容是丰富多彩的,这来自于人类自身需要的多样性,来自于自身能力的开放性,来自于人类生命活动的多重规定性。德国伦理学家包尔生在其《伦理学体系》中说,“只要日常劳动只够他以营养和睡眠来维持其必要的肉体功能,他的生活就还不是人的生活。”(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452页)休闲虽然是一种物质性的活动,但它更多体现的是精神层面的享受。从生命活动的式样来说,没有了休闲,人类的生命活动就会单调乏味;从人类生命活动的特征来说,缺少了以精神享受为主旨的休闲,生命活动就缺少了灵魂。人类的生命活动有劳动,有休息,更应该有休闲。
人是为休闲和享受生命而活着,而不是为了劳动而来到这个世界。人为了休闲必须劳动,劳动不过是人们为了享有休闲必须支付的成本。“上帝”既没给人类不劳动而享受休闲的能力,又没有为人类不劳动而享受休闲创造条件,所以人类必须靠自己的劳动创造休闲。只有通过劳动,才能为人的生命提供休闲的可能;只有劳动水平的提高,人类用于休闲的时间才会增多;只有劳动水平的提高,人类的休闲层次才会提高。所谓解放自我,就是使自我具有较强的劳动能力和水平,为有更多的时间享受高水平的休闲创造条件。只追求休闲享受而不劳动的生命活动是“神”的生命活动(假如有的话),只能劳动不能休闲的生命活动是动物的生命活动,只追求劳动而不追求消遣的生命活动是“非人”的生命活动,只有通过劳动来追求休闲的生命活动才是健康和正常人的生命活动。人对休闲的追求,是在人生过程中实现的。可以把劳动视为享受,但劳动终究不是对休闲的享受。在过程中享受休闲,也不是把人生的前半段作为劳动时间,而后半段作为休闲的时间。在生命过程中使劳动和休闲在可能的条件下交替进行,应该是享受休闲的理想状态。
休闲是人类社会发展所追求的一个目标,我们追求的和谐社会、小康社会乃至共产主义社会,在相当意义上说,都是为了使人的生命活动能够更好地享受休闲。构建和谐社会中的和谐,也包含着劳动和休闲和谐发展。一个社会、一个国家的休闲水平,不仅表现着社会生产力发展的水平,而且也表征着这个社会和国家对人类生命活动目的的认识程度。
休闲是人类生命活动的存在方式、内容、追求的目标,由此也构成了人对自己生命的责任。对于社会来说,要努力为其提供条件,这是社会的责任。对于个人来说,要在社会提供的条件下,把休闲摆在应有的位置上。劳动是人自己对自己的责任,而休闲也同样是人自己对自己的责任,是人对社会的责任。尼采在其《遗言录》里有一句话说得好,“活得使你渴望再活一次,这样活着是你的责任。”一个人如果有条件而置“休闲”于不理,那说明他对人的生命活动还缺乏理解,对人的责任还缺乏深刻的理解。一个人使自己在劳动的同时享受休闲,不仅是社会要求的自己对自己的责任,而且也是社会要求自己对社会的责任。由于你在能够享受休闲而放弃休闲使自己处于极度紧张劳累之中,这就违背了你自己对自己的责任和社会对你要求的责任。
需要再次强调的是,我们所说的休闲,是以劳动为保障的休闲,而不是只休闲而不劳动的休闲。我们的要旨是:在现实的社会发展进程中,让人们在关注劳动的同时,不能忽略休闲在生命中的位置和意义。现实的人的生命活动会在劳动与休闲之间保持必要的张力。过去在深圳有过“玩命地干,拼命地玩”的口号,这虽然有不当之处,可它给我们的启示是,休闲与劳动具有同样价值。
(作者单位:东北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研究院;北华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