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一则消息是,所谓的“政府信息公开第一案”近日结案。2004年5月,上海老太太董铭向徐汇区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申请查阅一处房屋产权的相关原始
两则消息所透露出来的信息颇有些耐人寻味。一方面,政府部门为建设服务型政府、“阳光政府”,积极推进政务公开。比如,近年来,广州、上海、湖北等省市以及国土资源部等一些中央部委纷纷制定、颁布了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法规、条例、办法。另一方面,在实际的纠纷之中,公民对政府信息公开的请求,往往又难以如愿。显而易见,在规范性文件的制定、颁布与知情权的实现之间,存在着一定的落差。
政府信息公开,对公民而言是权利,对政府而言是义务。两者描述不同,但指向的最终目标却一致:让政府更好地服务民众。因而,从根本上说,权利的实现也就意味着义务的履行。
但在现实中,两者并非对等,而是常有出入。比如,哪些信息应该公布,哪些信息不应公布,在事实上都需要划出一定的界线。政府部门以“国家机密”的名义对一些政府信息有所保留,必然会给公民获知政府信息的程度带来一定的限制。“界线”划在哪里,这是极难定论的问题,因为这实质上牵涉到了公共权力的边界问题――公共权力如何既能实现公共利益,又不侵害到公民权利?对于这样的问题,有史以来人们就聚讼纷纭,无法给出一个完满的答案。因而,对于政府信息公开来说,相关的法律原则固然可以明确下来,但在具体的案件中,争议仍不可避免。所以,要实现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平衡,个案诉讼与政府立法一样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在某些时候,甚至更具标志意义。
实现政府信息公开,除了公共权力边界确定的固有难题之外,另一个重要的干扰因素是,政府部门对自身责任的懈怠。有些政府部门工作存在问题,害怕民众监督,因而,常常以种种借口搪塞公民正常的权利行使。在此情况下,政府信息公开的难度不仅在于公共权力边界的划定,更在于如何纠正公共权力自身的失责之处。在政府主导信息公开的情况下,首要的是让公共权力本身受到规范。如果这一点没有实现,那么谈论政府如何公开信息、公开哪些信息,都是不太实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