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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动物保护的立法思考

2005-09-21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石丽君 张长青 我有话说

在当代社会,动物的命运关乎人的道德和良知。从前人们并不认为虐待动物涉及到人的德行,但是,随着道德眼光的扩大,道德关怀对象的扩展,人类的伦理内容也逐渐从人的利益延伸到对动物的生命和健康也即动物福利的考虑。

动物福利法的起源

在近代,英国人最先把

同情的眼光投向动物,并在法律实践中解决这个道德议题。1809年,一位英国勋爵在国会提出一项提案,要求禁止虐待马、猪、牛、羊等动物。这项提案虽然在上院获得通过,但在下院被否决。1822年,“人道主义者”马丁提出的禁止虐待动物议案真正获得上下两院通过,这项法案就叫做“马丁法令”。这是世界上第一个反对虐待动物的法律,它首次以法律条文的形式规定了动物的利益,被认为是动物福利保护史上的里程碑。

“马丁法令”对世界上其他国家产生了重要影响。如,法国于1850年通过了反虐待动物法律。随后,爱尔兰、德国、奥地利、比利时和荷兰等欧洲国家也相继出台了反虐待动物的法案。1866年,美国驻俄公使伯格回到纽约,开始呼吁反对虐待动物。在他的努力下,美国迅速成立了“禁止虐待动物协会”,并通过了“反虐待动物法案”。这部法案被认为超越了英国的反虐待动物法令,因为它禁止虐待所有的动物,包括野生动物和家养动物。这直接促进了动物福利的改善,并为进一步思考动物权利问题奠定了基础。

现在,世界上已有100多个国家制定了《禁止虐待动物法》,动物的生命价值已逐渐被法律所承认。2002年5月17日,德国下议院以多数通过修宪案,在宪法中明文保护动物权。这项与动物有关的法案内容十分简单,只是对宪法20A条款稍加修改,在“人”字的后面加上了“和动物”几个字,但却具有重要意义。这是第一次将动物放在与人一样平等的位置上,并且以宪法的形式确定下来。这使德国成为欧盟国家中第一个把动物保护列入宪法的国家。

中国动物的福利现状

从1988年我国《实验动物管理条例》颁布以来,我国的实验动物法制建设已经取得了巨大的成绩,“九五”期间我国已经颁布了《实验动物质量管理办法》及其配套法规,修订了实验动物国家标准。北京市率先对实验动物进行了地方级的立法管理。虽然目前面临着进一步市场化及与国际接轨的挑战,但已经初步形成了福利保护制度框架体系。

但是应该看到,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动物福利保护仍然存在着差距,《实验动物质量管理办法》虽然要求人们爱护动物,不要虐待动物,但里面并没有关于动物福利的具体内容,而在现代,动物福利已经不仅仅是一个观念问题,它是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到了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体现了一个国家社会文明的进步程度。而且随着我国加入了世贸组织,很多行为都要受到国际大环境的影响和制约。欧盟曾销毁了一大批从我国进口的肉食品,就是因为我国的食用动物在饲养、运输、屠宰过程中没有按照动物福利的标准执行。而在国内,给生猪、生鸡注水、灌食的现象比比皆是。然而目前我们却没有一部统一的法律来制止这种恶行,保护动物的福利。因此,制定一部专门的《动物福利法》,借鉴国外的成熟立法经验,构建符合中国国情的动物福利保护法律制度体系是十分必要的。

我国动物福利立法的构建

我国动物福利立法首先应该解决的问题是动物的法律地位。以法律条文的形式规定动物的法律地位,对于虐待动物的行为才能有法可依,在执行的过程中才能强有力地打击各类违法行为,从而有效地遏制这一现象的蔓延。

(一)立法宗旨和福利标准。动物福利立法的宗旨是让动物在康乐的状态下生存,也就是为了使动物能够健康快乐舒适而采取的一系列行为和给动物提供相应的外部条件。动物福利法的基本准则是:享有不受饥渴的自由、享有生活舒适的自由、享有不受痛苦伤害和疾病的自由、享有生活无恐惧和悲伤感的自由、享有表达天性的自由。这也是目前国际上关于动物福利一致认同的五大标准。

需要指出的是,人类对于动物的利用和动物福利是相互对立统一的两个方面。动物福利过高,会给生产者或者动物的主人带来过分的负担,造成浪费。动物福利不是片面的一味的保护动物,而是在兼顾对动物利用的同时,考虑动物的福利状况,并反对使用那些极端的利用手段和方式。动物福利法正是基于这样一个利益平衡的出发点而产生。

(二)立法原则。根据各国现有的动物福利法的历史及渊源的考察,满足动物的需求是动物福利法的首要原则。动物的需求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维持生命需要,维持健康需要及维持舒适需要。这三个方面决定了动物的生活质量。动物作为一种生命形式,同人类一样有着基本生存需要和高层次的心理需要。人为地改变或限制动物的这些需要会造成动物的行为和生理方面的异常,影响动物的健康。只有当上述动物需求得到满足时,动物才能身心愉悦,享受大自然赋予的生命的乐趣。

(三)立法框架。按照动物的生活方式以及与人类关系的不同,可以将动物分为农场动物,实验动物,伴侣动物,工作动物,娱乐动物和野生动物。完善的动物福利法应根据不同种类动物的具体特质制定与之相适应的法律。(作者单位:北京交通大学人文学院法律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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