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腐倡廉能力,包括惩治腐败和预防腐败两方面的能力,说到底是一种控制
进入新世纪新阶段,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高度重视反腐倡廉工作,把提高反腐倡廉能力的要求摆在重要位置。从2003年以来,胡锦涛同志先后九次在不同的重要会议上,深刻阐述了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问题。
建立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提高反腐倡廉能力,是党中央从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和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全局出发,为做好新形势下反腐倡廉工作而作出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
重视思想教育,是我们党行之有效的一条重要经验。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在反腐倡廉教育方面下了很大的功夫,取得了相当的成效。但不可否认,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在教育内容上,分层施教不够,重点不突出,针对性不强;在教育方式上,形式和方法比较单一;在教育对象上,忽视公众教育和社会教育;在教育目标上,考虑眼前多,考虑长远少。要使反腐倡廉教育取得实际效果,就必须对症下药,有的放矢。首先,既要抓好全党全社会的教育,又要抓好重点对象的教育。一方面,要加快廉政文化社区、进校园、进家庭、进企业、进农村的步伐,使廉洁观念深入人心;另一方面,要把握人事权、财权、物权的领导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作为重点对象,针对他们的实际情况和心理特征,因人施教、分层施教。其次,既要创新教育的方式方法,又要推动教育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在突出示范教育和典型教育的同时,坚持和完善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党校(行政学院)廉政培训、集中教育、廉政谈话和专题民主生活会等行之有效的教育制度,形成反腐倡廉宣传教育的良好工作格局。
反腐败仅仅着眼于案件查处和单靠强调思想教育和自律显然不够,必须通过持续而严格的制度建设。当前加强制度建设,主要应从完善反腐倡廉基本制度和从源头上治理腐败的制度两个方面努力。一是要完善对权力制约和监督的制度,如建立和完善党内情况通报、情况反映、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二是要完善反腐倡廉相关法律和规范国家工作人员从政行为的制度,包括研究制定反腐败方面的专门法律,完善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和收入申报制度等;三是要完善对违纪违法行为的惩处制度;四是要完善反腐败领导体制、工作机制。健全从源头上治理腐败的制度,主要应抓好人事制度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财政体制改革、金融体制改革、投资体制改革、司法体制改革,进一步完善政务公开、厂务公开、村务公开等办事公开制度,建立健全同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制度和社会听证制度,规范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制度、规范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规范产权交易制度、规范政府采购制度等。有了良好的制度,关键在于落实。
为什么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的腐败问题会易发多发?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我们对领导干部确实存在着监督不力的问题。有人对此作出了形象的概括:上级监督太远,下级监督太难,同级监督太软,法纪监督太晚。这并非没有根据。
为克服监督乏力的弊端,中央近年来推出了一系列重大举措来改革和完善监督。如发布《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央纪委、监察部对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中央纪委和中组部下派巡视组到地方等。特别是2004年2月公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2005年1月颁布施行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明确提出了加强监督的总体思路和制度措施。《监督条例》首次以法规的形式确立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并详细地制定或规范了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制度、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制度、述职述廉制度、民主生活会制度、信访处理制度、谈话和诫勉制度、舆论监督制度、询问和质询制度、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制度等十项党内监督制度。《实施纲要》明确指出要加强对重点环节和重点部位权力行使的监督,切实加强党内监督,支持和保证人大监督、政府专门机关监督、司法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和社会监督等等。
总之,教育、制度、监督是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关键环节,是这一体系的三大支撑点。教育是基础,制度是保证,监督是关键,三者相互依存、相互配套、相互促进,缺一不可。教育、制度、监督三者只有统一于反腐倡廉的全过程,使“不想贪、不能贪、不敢贪”形成一个有机整体,反腐败的战略方针才能体现,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才能形成,预防腐败的综合效应才能进一步增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