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27日公布的《关于全面加强人民法庭工作的决定》提出,基层人民法院可根据需要设立巡回审判点,由人民法庭定期或不定期对案件进行巡回审理。巡回审判点应当有相对固定的审判场所和必要的办案设施。
最高法院负责人表示,最高法院在强调设置人民法庭的必备条件时,也考虑到了没有设人民法庭的地方,可能存
在群众打官司不方便的问题,因此我们要求加大巡回审判的力度,通过巡回审判这一方式来解决这一问题。巡回审判可以有固定的巡回审判点。现在的法庭都管辖几个乡镇,在法庭所在地之外的乡镇,就可以设立巡回审判点,方便群众诉讼。巡回审判也可以没有固定的巡回审判点,如有的赡养案件就可以到原告所在地开庭审理。总之,要通过巡回审判这一方式,尽量满足群众的诉讼需要。
根据《决定》,人民法庭除在法庭所在地对案件进行开庭审理外,可以根据需要在案件发生地、当事人所在地或巡回审判点对案件进行巡回审理。在巡回审理期间,双方当事人请求人民法庭解决纠纷的,如果该请求符合起诉立案条件,可以当即立案、当即开庭。当即开庭确有困难的,应当在确定开庭时间和地点后及时告知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