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4日,新闻出版总署召开了“坚决制止虚假图书,营造诚信出版环境”座谈会,
“伪书”的界定
目前社会上对“伪书”的提法众说纷纭,没有一个明确的划界。有的认为混淆和冒用名人署名、虚构外国作者的图书是“伪书”。如,“金庸”变“全庸”,子虚乌有的哈佛大学商学院教授保罗・托马斯等;有的认为书评、销量、排行榜造假的图书是“伪书”。如,标着“世界五百强老总推荐”、“哈佛商学院指定教材”、“全球销售10亿册”等夸大不实广告用语的图书;还有的认为没有版权信息和图权字号,内容胡编乱造、东拼西凑的图书是“伪书”。如,中国长安出版社的《别找任何借口》等;甚至还有人把盗版、假冒名人和出版社出版的非法出版物也当成了“伪书”。如,号称王小丫著、长江文艺出版社出版的《一路欢歌》,等等。
我们认为“伪书”有别于《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明文规定的内容违禁的图书,有别于侵权盗版图书,有别于非法出版物,《出版管理条例》和《著作权法》不能对其进行有效规制,也不是“扫黄、打非”打击的对象,而是由正规出版社出版的“合法”出版物。“伪书”应仅指:在图书辅文部分(包括封面文字、书脊文字、版权页文字、宣传语、主附书名页文字、内容介绍、作者介绍、出版前言、后记、序言等)含有欺骗和误导读者内容的图书。至于图书在内容质量方面的优劣、参考价值高低不宜列入“伪书”定义范畴。具体认定标准可为以下几个方面:
1、不正确表述图书作者国籍、身份、学历、代表作品的;
2、虚假表述版权信息、伪造出版外国作品著作权合同登记号的;
3、图书封面、封底、勒口、腰封等刊载的宣传语中有严重不实内容的;
4、虚构图书销售信息的;
5、虚构他人或机构对图书的介绍、评价或题词的;
6、使用最佳、最好等不易判断图书真实质量的词语的;
7、含有其他严重损害读者知情权内容的。
“伪书”产生的原因
“伪书”之所以能够出笼,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经济利益的驱动。从成本来看,引进国外畅销书既要支付外方版税又要支付翻译稿酬,双重费用的支出对出版者负担较重。而“伪书”披着“国外畅销书”的外衣,以低廉的生产成本,招摇过市,因而颇受经销商和零售商、甚至不明就里的读者欢迎。从上市时间来看,购买外版书,程序比较复杂,尤其授权的审核,极为严格,翻译的质量也要求精益求精。因此,时间上大大落后于“伪书”,等到正版书上市,“伪书”早已占据了市场,结果是造成正版书的大批积压和正版书市场的严重萎缩。从营销策略上看,“伪书”采用营销上常用的“跟进策略”,减少了运作上的风险。一些出版社将“伪书”推向市场,有的是受骗,有的则是故意为之。
部分读者的需求助长了“伪书”的畅行。经济学上有句话:有什么样的消费者就有什么样的产品,有什么样的消费者就有什么样的企业。我国目前很多管理理论和管理工具都是从海外“舶来”的,一些企业的管理者也是从海外回来的。这就造成部分读者对“洋”管理图书的追捧,对西方品牌和权威的信奉。这些在客观上助长了市场上“伪书”的畅行。还有“伪书”也在一些观点上迎合了部分企业家的心理需求。另外,“伪书”的许多观点符合我国读者的阅读习惯。西方人的书不是专门写给中国人看的,而很多“伪书”的观点却相当的中国化,至少读者看起来没有什么问题,结构也很鲜明,虽然很多东西是过时的,但却让读者觉得跟国外是一样的。如九州出版社出版的《成交》一书,就用了“哭穷”这样的词汇,中国人读起来很习惯。
另外,法律法规管理缺位使“伪书”有了空子可钻。“伪书”之所以能堂而皇之地公开出版,广为发行,正是因为现行法规监管的重点在于出版物内容是否违法违规和出版物的印装、编校等质量方面,而对于涉嫌前文所认定的“伪书”没有制约,使得其炮制者有空子可钻。
治理对策
最近,新闻出版总署连续出重拳打击“伪书”出版现象,收到了较好的效果。但是要从根本上杜绝“伪书”出版行为,还需要从法规、管理等方面加大力度。
从近期看,由于处理“伪书”的出版法规依据缺乏,通过立法手段解决这个问题又“远水难解近渴”。因此,可以考虑采取一些具体对策。比如,出台“伪书”认定标准。这也是治理“伪书”的前提。我们认为,可由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相关人士制订“伪书”认定标准,并向社会公布。这既可以统一业内外对“伪书”的认识,又可以为治理“伪书”提供一个可操作性的依据。同时,还应该建立社会监督渠道,在相关的媒体上公布举报电话、邮箱,接受公众举报。同时,加强对图书市场“伪书”的检查。另外,图书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伪书”认定标准,把“伪书”列入审读范围。
从长远看,杜绝“伪书”出版等类似的诚信缺失问题,需要完善有关的出版法律法规,明确执法依据。如,可将图书辅文质量纳入图书质量管理范围。明确规定出版社对因辅文内容虚假造成的不合格图书承担退货责任,追究出版包括“伪书”在内的出版社以及编辑、负责人的法律责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