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消息说,全国检察机关将在今后3年内,逐步建立其业务经费由国家财政统一保障、分别列入中央和省级财政预算的制度。
法制日报发表郭国松的评论指出,从某种意义上说,检察权“去行政化”可能不是其自身改革的终极目标,在坚持“独立行使检察权”原则的同时,应当逐步淡化检察权的司法权力色彩。法学界人士
一再指出,法院更需要在人事权和财政权上实现独立。作为国家司法权组成部分的地方法院,之所以成了“地方的法院”,一个根本原因,就是法院的财政权被地方权力控制。如果将法院的财政权从地方独立出来,不会触及任何敏感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