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弘奇公司于1995年2月经核准注册了由“永和”中文文字、拼音字母以及图形“草帽脸”三部分组成的图文组合商标,原告上海弘奇公司、林先生经许可独占使用该商标。2000年6月,林先生在浦东开设了第一家永和豆浆店。而“喜年来”文字商标于1998年4月28日经核准注册,经转让给邱先生后许可给被告上海尚介青食品公司使用,该公司开设的豆浆店店招为红底白字,服务标识的文字部分为“喜年来永和新一代”,外卖杯和便利袋上也印有相同文字。在被告的菜单及店堂中均悬挂了“喜年来”快餐店历史变迁的照片,其中一组题为“成长的故事”。
原告认为,被告擅自使用“永和新一代”字样,侵犯了自己的商标专用权;被告杜撰“成长的故事”,将永和豆浆和喜年来豆浆混为一谈,系不正当侵权行为。故要求判令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
被告则辩称,“永和”系地名,原告不享有“永和”文字的专用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就“永和”两个字本身而言,因其在区别不同商品和服务来源时显著性较弱,故不能成为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由于“永和豆浆”商标系图文组合商标,与“喜年来”所使用的“永和”两个文字有明显区别,且以公众的一般注意力进行观察和判断,两者在整体上并不构成近似。被告使用“永和新一代”字样,“成长的故事”等照片也不会产生贬低原告商品和服务声誉的结果。因此,原告认为被告构成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张均不能成立。
据悉,“永和豆浆”起诉“鲜和尚永和豆浆店”的商标侵权纠纷案件也一审宣判,法院也驳回了原告的诉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