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在中国古代是以“和”的范畴出现的。作为古代哲学的核心范
“和实生物”――“和”是社会存在的基础
中国传统文化认为,大到宇宙世界,小到万事万物,包括人类社会和人自身,无不由“和”而产生;而“和”的前提,则是物质世界的差异性和多样性。实际上,这是一种哲学世界观。西周太史史伯提出了“和”与“同”两个不同的范畴。他为郑桓公分析天下大势时论道:“夫和实生物,同则不继。以他平他谓之和,故能丰长而物归之;若以同裨同,尽乃弃矣。故先王以土与金木水火杂,以成百物。是以和五味以调口,刚四支以卫体,和六律以聪耳,正七体以役心,平八索以成人,建九纪以立纯德,合十数以训百体……声一无听,物一无文,味一无果,物一不讲。王将弃是类也而与?同。天夺之明,欲无弊,得乎?”(《国语・郑语》)史伯从正反两个方面立论,提出了“和实生物,同则不继”的观点,一方面,金木水火土相配合能生成万物,五种滋味相调和能满足口味,六种音律相协和能悦耳……这就是“和实生物”;另一方面,一种声音谈不上动听的音乐,一种颜色构不成五彩缤纷,一种味道称不上美味,一种物体无法进行优劣的比较……这就是“同则不继”。此处的“和”,是作为与“同”相对立的范畴提出的,它是一个包涵了差异性和多样性的存在,是差异性和多样性基础上的平衡、协调与统一。
人类社会亦复如此。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既是一个价值目标,又是一个现实的社会历史过程,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阶段相适应。社会主义社会不可能是无差别、无矛盾的社会。要承认我们的社会是由有着不同利益关系与利益诉求的人构成的,要承认这种差异性与多样性,承认有矛盾甚至有冲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随着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不断完善,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和经济结构调整的加速,随着我国社会组织形式、就业结构、社会结构变革加快,我们正面临着、并将长期面临一些亟待解决的矛盾和问题,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也出现了一些必须认真把握的新趋势、新特点。同时,我们更要看到,经过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的不断发展,我国社会生产力水平不断提高,综合国力显著增强,人民生活总体上实现了由温饱向小康的历史性跨越,可以为缩小社会差距、促进社会公平、完善社会保障、发展社会事业、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等,提供更加充分的物质基础;加上我们有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可以为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提供一种不断解决矛盾和化解冲突的机制,通过建立社会流动机制、利益协调机制、社会保障机制、矛盾疏导机制和价值整合机制,逐步解决各种矛盾,化解各种冲突,使全社会逐步实现总体和动态的和谐。
“相成相济”――“和”是社会运行的秩序
“和”是多样性的存在,是多元统一的整体,本质上是一种关系与秩序。春秋战国时期,齐相晏婴进一步发挥了史伯关于“和”的观点,将“和”引入君臣关系和国家政治生活领域,使之由自然哲学的层面上升到政治哲学和社会哲学的层面,具有了更强的针对性。他在回答齐侯“和与同异乎”时指出:“和如羹焉。水火醯醢盐梅以烹鱼肉,?之以薪,宰夫和之,齐之以味,济其不及,以泄其过。君子食之,以平其心。君臣亦然,君所谓可而有否焉,臣献其否以成其可;君所谓否而有可焉,臣献其可以去其否……声亦如味,一气,二体,三类,四物,五声,六律,七音,八风,九歌,以相成也;清浊,大小,短长,疾徐,哀乐,刚柔,迟速,高下,出入,周疏,以相济也……若以水济水,谁能食之?若琴瑟专一,谁能听之?”(《左传・昭公二十年》)晏婴强调,倘若没有水火、醯醢、盐梅、鱼肉等不同成分,没有清浊、短长、疾徐、刚柔等不同要素,没有这些成分与要素的相互配合、相互协调、相辅相成、相得益彰,就不会有美味之羹与美妙之乐。这里,晏婴将“和”比作“羹”与“乐”,形象地说明了“和”的不可缺失的基础性作用,并提出了“以水济水,谁能食之”、“琴瑟专一,谁能听之”、“济其不及,以泄其过”以及“相成相济”等朴素的辩证观点,强调君主治理国家也应善于倾听各种意见,“君所谓可而有否焉,臣献其否以成其可;君所谓否而有可焉,臣献其可以去其否”,君臣之间相互补充、相互启发,从而在一个更高层次上实现和谐。为了达致“和”的秩序,中国传统文化认为,首先,要“各明其位”,各种要素、各种成分、各个局部都要明确各自在统一的整体中所处的位置;其次,要“各得其所”,各种要素、各种成分、各个局部要在统一的整体中构成一定的关系,相成相济,共生共长;再次,要“各尽所能”,各种要素、各种成分、各个局部要在统一的整体中发挥各自的作用,从而使这一整体呈现和谐、稳定和有序的状态。
这些思想,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无疑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党的十六大要求,“努力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局面”;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胡锦涛同志强调,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民主法制、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其中,“安定有序”的“有序”,也包含了社会成员各得其所、各尽其能、各享其成等方面的含义。
“以和为贵”――“和”是社会协调的保障
儒家学说提出了一系列旨在实现人际和谐与社会和谐的道德原则,把构建和睦、和平、和谐的人际关系与社会关系,作为君子人格修养的重要方面,作为社会协调的价值尺度。中国传统文化认为,实现“人和”,一是要“与人为善”,“君子成人之美,不成人之恶。”(《论语・颜渊》)“君子贵人而贱己,先人而后己”(《礼记・坊记》);二是要“讲信修睦,尚辞让,去争夺”(《礼记・礼运》);三是要“存异求同”,辨异同,致中和,承认差异性和多样性,在此基础上寻求互补和统一。孔子在倡导“和为贵”的同时,在史伯和晏婴论述的基础上,进一步区分了“和”与“同”的不同含义,并将二者提升为衡量君子与小人的标准:“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论语・子路》)。孔子的“和同之辨”,其原始意义后来得到不断扩展,被赋予了更丰富、也更重要的涵义,在中国哲学和文化史上产生了极其深远的影响。江泽民同志曾经精辟地指出:“和谐而又不千篇一律,不同而又不相互冲突。和谐以共生共长,不同以相辅相成。和而不同,是社会事物和社会关系发展的一条重要规律,也是人们处世行事应该遵循的准则,是人类各种文明协调发展的真谛。”这一思想的重要性,在人类社会进入到21世纪后,日益显示其独特而永恒的价值。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安定有序的社会,要使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要实现全社会互帮互助、诚实守信,全体人民平等友爱、融洽相处;要做到社会组织机构健全,社会管理完善,社会秩序良好,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社会保持安定团结,都必须构建社会主义的新型人际关系,“以和为贵”的价值取向仍然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无过无不及”――“和”是社会发展的尺度
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和”又多表述为“中”以及“中庸”、“中和”、“中道”等概念,“和”与“中”密不可分。实现“和”的理想,最根本的途径是“持中”。“中”在孔子之前,有两重含义:一是《尧曰》的政治哲学之义,一是《左传》的哲学本体论之义。前者指的是政治措施的恰当适度、无过无不及,后者指的是天地之间的本根之物,即人与万物的生命之源。孔子将“中”衍化为“中庸”,上升为儒家的最高道德准则,使之成为一个道德哲学范畴:“中庸之为德也,其至矣乎!民鲜久矣。”(《论语・雍也》)又说:“不得中行而与之,必也狂狷乎!”(《论语・子路》)“中”的主要内涵是“度”,朱熹《论语集注》注云:“中者,无过、无不及之名也。”就是说,在事物的发展过程中,对于实现一定的目的来说,有一定的标准;没有达到这个标准叫“不及”,超过了这个标准叫“过”;只有“无过无不及”,才能实现原有的目的。
把握事物发展的“度”,处理好社会发展中方方面面的关系,同样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课题。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特征,是要切实维护和实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这是我们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先进性要求和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集中体现。维护和实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就是要在促进发展的同时,把维护社会公平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综合运用多种手段,依法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使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朝着共同富裕的方向稳步前进。这就要求在坚持全国人民根本利益一致的基础上,妥善协调和处理各种具体的利益关系和内部矛盾,正确处理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更好地处理按劳分配为主体和实行多种分配方式的关系,坚持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先富起来,并推动先富带未富、先富帮未富;同时,通过改革税收制度、增加公共支出、加大转移支付等措施,合理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逐步解决地区之间和部分社会成员之间收入差距过大的问题;通过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扩大社会保障的覆盖面,切实保障各方面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并从法律、制度、政策上营造公平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