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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和限制警察权力应落到实处

2005-10-21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沈峰 康永奎 我有话说
只因长得瘦,家住深圳市上步南路附近的李先生被正在执行缉毒行动的便衣警察当吸毒者抓了起来,并送去验尿。知道是一场误会后,警方向李先生道歉。

人长的瘦有各种原因,而由于生理原因可能有的人一辈子也胖不起来。可李先生就因为长得太瘦,却无端地被警察怀疑吸毒。稀里糊涂被弄进了派出所,作了一番“免费”的

体检,随后被告知可以回家了。事后才明白,全怪自己长得太瘦,被警方误认为是吸毒的了。

可以想象,如果警察随意对公民施以强制手段,势必会使一些公民正常的生活受到干扰,他们的权利受到侵害。而在公安执法实践中,无论是孙志刚事件,还是处女嫖娼案以及还值得我们回味的夫妻看黄碟案,再到今天的“瘦子吸毒”,无不说明了个别民警由于不能正确处理警察权和公民权利两者关系,随意扩大和延伸警察权,导致警察权的滥用,严重侵犯了公民的权利。

而我们知道,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高票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规定“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尤其引人注目的是,它专设一章“执法监督”,规定了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治安处罚当中,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以及必须禁止的行为。可以说,它对警察权力的规范和限制,将深刻影响甚至改变我们的执法理念。

然而,我们遗憾的看到,警方在对深圳的李先生执法时,并没有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关于限制警察权力的有关规定,对公民权利保障还缺乏正确的执法理念。而执法者的权力与公民的权利有着“彼消此长”的关系,执法权力扩大一步,就意味着公民权利缩后一步。在向法治社会迈进的过程中,一个基本的趋势是,一度膨胀的警察权力在渐渐后退,公民权利在更多地受到保护,最终实现权力与权利的平衡。这也是治安管理处罚规范实现了从“条例”到“法”的重大转变的重大意义。

因此,我们的各级公安机关、执法监督部门有必要对《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落实情况,进行自查和监督,防止警察权侵犯公民权利,将限制警察权利和保障公民权利真正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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