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19
北京市一中院认为,肖华作为《长征组歌》的词作者,依法享有著作权。肖华逝世后,肖华的妻子王新兰及肖华的五个儿女均依法享有《长征组歌》歌词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包括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
法院认为,《长征组歌》的曲作者、词作者的继承人代表与战友文工团签订的《协议》是有效的。根据《协议》约定,战友文工团在营业性演出《长征组歌》后应告知词曲著作权人,并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报酬。目前已有证据表明战友文工团多次举办《长征组歌》的营业性演出,但无证据表明战友文工团按约告知了词曲著作权人并支付了报酬,故战友文工团违反了《协议》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协议》中没有明确规定《长征组歌》歌词著作权许可使用费的具体金额,一中院根据相关媒体宣传所显示的战友文工团举办了400多场《长征组歌》演出等情况,考虑《长征组歌》的演出性质、门票收入、公益性演出场次等情节,判令被告支付歌词著作权许可使用费25万元。据此,一中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