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日前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这意味着,我国即将迈上国际合作反腐的法律平台。南方都市报发表评论指出,审视《公约》与其他国际刑事公约的不同,在于其三大特点,即“预防腐败行为、打击腐败犯罪、追缴腐败收益”。
评论说,在制度性腐败情况下,腐败个人并非一个孤立的“烂苹果
”,清除单个人,并不能挽救一筐苹果,而《公约》提供的,就是整筐苹果预防腐烂以及保鲜的措施。比如,它要求我们制订有效、协调的反腐败政策,使这些政策体现法治、廉政、透明度、问责制、妥善管理公共事务与财产等诸项原则。具体说来,就是官员财产依法申报、公共采购透明化以及可疑资金的强化监测。适应《公约》要求,把政策、口号细化为可操作的法律规定,已是当务之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