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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闭会

2005-10-28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记者袁祥 我有话说
本报北京10月27日电(记者袁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今天下午闭会,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公司法、证券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42、43、44号主席令,公布这三部法律。

吴邦国委员长主持会议。

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将工资薪金所得减除

费用标准确定为每月1600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会议经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增加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增加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决定,决定在这两个基本法附件三中增加全国性法律《外国中央银行财产司法强制措施豁免法》。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批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决定,关于批准中国和巴基斯坦引渡条约的决定。

会议还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内司委员会、财经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关于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终止的报告。现在十届全国人大代表实有代表2980名。会议还通过了有关任免案。

完成各项议程后,吴邦国委员长发表讲话。他指出,物权法是重要的基本法律,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我国基本经济制度。全国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物权法的立法工作。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时完成了起草工作并进行初次审议。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进了三次审议。物权法草案从研究起草到现在已历时十几年,期间除审议外,召开了上百次各种规模的座谈会。今年7月还将草案全文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意见。

吴邦国说,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审议和修改物权法草案过程中,始终注意把握三条原则:一是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体现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体现对国家、集体和私有财产平等保护的原则。针对当前存在的问题,尤其要切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二是坚持从中国国情出发,立足中国实际,总结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实践经验,确立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的物权法律制度。我们要借鉴国外物权法律制度中对我有益的东西,但决不照搬照抄。三是实事求是,重点解决现实生活中迫切需要规范的问题。既要肯定实践的成果,又要为进一步深化改革留下空间,稳妥处理稳定性与变动性、前瞻性与可操作性的关系,妥善处理物权法草案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吴邦国说,从几次审议、征求意见和各方面反映的情况看,大部分意见对目前物权法草案总体上是肯定的,同时也有不少不同意见。归纳审议和社会反映的意见,在有些问题上还要深入研究。一是,物权法如何准确反映我国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体现宪法规定的“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力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二是,如何加大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力度,切实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三是,如何全面准确地反映党的农村基本政策,维护农民的根本利益。他要求有关部门对各方面意见认真梳理,逐条研究,进一步修改完善,待条件成熟后再安排常委会会议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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