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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维权胜诉的法治意义

2005-11-04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欧阳晨雨 我有话说
为配合公安机关侦破刑事案件,安徽省霍邱县某中学的6名初中生在老师的带领下参加了“混合指认”,没想到这一情景几天后在电视新闻节目中播出,6名学生面部未经技术处理,被认出后遭人嘲笑。为此,6学生认为肖像权、名誉权受到侵害,将办案公安分局及电视台、学校一并告上了法庭。近日,合肥市包河区法院一审判决该公安分
局和电视台共同向6名学生公开赔礼道歉,以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共3.6万元。

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同成年人一样不能侵犯。近年来,肖像权的侵权案件占据了民事案件的相当大的比例,但是鲜有未成年人的肖像侵权之诉。归结原因,一方面因为未成年人缺乏法律知识和维权手段;另一方面,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与成年人的保护没有在人们观念上取得平行的地位,尽管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对其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他民事责任。”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判决前,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年成人的资料。”

少年肖像维权的胜诉,维护了少年的合法正当权益的同时,也彰显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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