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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学习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系列评论之九

2005-11-10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本报评论员 我有话说

环境是人类生存的条件,也是人类发展的根基。

当前,保护生态环境,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已成为全党和全国人民的共识,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中的迫切任务。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明确指出,在“十一五”期间,要加大环境保护

力度,各地区各部门都要把保护环境作为一项重大任务抓紧抓好,采取严格有力的措施,降低污染物排放总量,切实解决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突出问题。建议号召“保护生态环境,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高度重视环境保护问题,并将之摆上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事关中华民族长远利益的重要战略位置,为我国保护生态环境、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指明了方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

环境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环境问题的出现,有大自然演化的因素,也与人类文明进步的发展进程相关。

近代工业革命以来,人类的活动深刻地影响了生态环境的变迁,从而成为环境问题变得突出的决定性因素。工业文明带来了科技的巨大进步,推动了城市化的飞速发展,大大提高了人们的生活水平;然而,当人们还陶醉在工业化的巨大胜利时,生态环境破坏和污染问题已经不期而至,并随着工业化的不断深入而加剧,甚而形成了大面积、全球性公害。从20世纪30年代开始,在一些工业发达国家,环境公害事件层出不穷,致使成千上万的人身陷病魔,甚至死于非命。1930年,比利时“马斯河谷事件”,在一周内60多人死亡。1936年,美国“洛杉矶光化学烟雾事件”,有毒烟雾刺激人的眼、喉、鼻,引发眼病、喉头炎和头痛等症状,致使当地死亡率增高。1952年,英国“伦敦烟雾事件”,短短几天内,4000多人相继死亡。1963年至1968年,日本“富山事件”,258人患上因中毒而引起的“骨痛症”,死亡人数达128人……

20世纪后半叶,全球性环境问题日益凸显,“全球变暖”、“臭氧层破坏”和“酸雨沉降”,对人类赖以生存的整个地球环境造成了危害。环境问题带来的惨痛现实,令国际社会开始反思已有的发展模式。20世纪50、60年代,一些工业发达国家开始组织专门性的环境问题调查与研究,声势浩大的环境保护运动逐渐兴起。1972年,联合国大会确定6月5日为世界环境日。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强调经济发展应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社会应走可持续发展之路。

我国环境问题的形成以及相关对策的制定,也经历了一个曲折的过程。

20世纪50至70年代,由于当时的国际国内政治经济形势,我们选择了一条优先发展重工业的工业化道路。这一赶超型发展战略,使我国从落后的农业国较快地步入工业化进程,但由此自然资源和环境也承受了过重的压力,局部地区出现了较为严重的环境破坏和污染问题。改革开放之后,经过经济结构调整和升级优化,产业结构日渐合理,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依然比较突出。20世纪90年代后,随着经济的加快发展,环境污染和生态恶化总体上日益加剧,长期积累的环境危机逐步呈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受到威胁。生态环境保护问题,迫在眉睫地摆在了我们每一个人的面前。

当星空不再蔚蓝,当河流不再清澈,当土地变成荒漠,人类将何以生存,何以面对养育自己的地球母亲?

保护生态环境,关系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关系中华民族发展的长远利益。

保护生态环境,关系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关系国家的长治久安。

胡锦涛同志指出:“环境保护工作,要着眼于人民喝上干净的水、呼吸清洁的空气、吃上放心的食物,在良好的环境中生产生活。”这是对我国整个环保事业的形象总结,也是对我们开展环境保护工作的总体要求。

保护生态环境,是解决当前环境问题、抓住大好机遇期实现战略发展的必然要求。

本世纪头20年是我国必须紧紧抓住的重要战略机遇期,我们要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由于目前我国粗放型的经济增长方式尚未根本转变,环境法制建设尚未完善,环境管理力量比较薄弱,生态环境状况在一些地区不容乐观,国家环境安全已经受到威胁。在未来若干年内,我国的化工、造纸、冶金等行业在产业结构中仍占有一定地位,以煤为主的能源结构一时也难以改变,因而,结构性污染在短期内难以发生根本性转变。在城市化进程中,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仍嫌滞后,城市环境问题依旧突出,污染可能向农村转移与蔓延。我国人口的持续增长和消费转型,也将产生空前的环境压力。因此,要抓住战略机遇期,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就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战略部署及各种举措,针对现实,对症下药;面对未来,未雨绸缪。

保护生态环境,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和内容。

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是任何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石。人类基本生活需要的供养,以及现代化建设所需的一切原材料,无不源自大自然的恩赐。自然资源并非取之不尽、用之不竭,自然环境对人类废弃物的吸纳、净化也是有限的,以浪费资源和牺牲环境为代价,发展就不可能长久。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就要高度重视环境对发展的重要性,追求经济与环境的协调、人与自然的和谐。要努力转变以高资源消耗、高耗能、高污染排放为基本特征的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改变以生态环境破坏为代价换取经济增长速度的现象。皮之不存,毛将焉附。离开生态环境保护,可持续发展便无从谈起。

保护生态环境,是中国义不容辞的历史责任。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本着对国际环境与资源保护事务积极负责的态度,参加或者缔结了多种环境与资源保护国际公约和条约,并把这些文件的精神引到国家的法律和政策之中。参与就是承诺,承诺意味着责任。我们所采取的保护生态环境的种种对策和措施,就是在落实已经签署和批准的国际环境条约,承担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国际义务,从而为改善全球环境作出努力。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我们在环境保护上不能懈怠疏忽,不能无所作为。中国一定要为人类的和平与发展、对人类社会的环境保护,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今后一个时期,既是我国生态环境面临巨大压力的阶段,也是环保工作大有作为的时期。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之后,党中央、国务院将环境保护摆上重要位置。从“八五”开始,国家将环境保护纳入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计划,实施了治理污染企业、保护天然林、退耕还林还草等一系列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的根本性措施。我国发布了《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并以《环境保护法》为基础,先后颁布了8部环境保护法律、30多件环保和核安全行政法规,以及70多件部门规章。近年来,我国环保工作取得重要进展,在一些城市和地区环境污染加剧的趋势得到基本控制,环境质量有所改善,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得到加强。

环境保护,任重道远。我们必须认真学习领会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充分认识到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性、艰巨性和长期性,坚持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加大保护生态环境的力度,逐步改善生态环境,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保护生态环境,必须发展循环经济,走新型工业化道路。要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降低污染物排放量、提高生活质量和经济效益为目标,合理调整产业结构,优化工业布局,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和市场机制,加大环保资金的投入力度,促进生态省、生态市、生态县建设,切实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要科学认识和自觉遵循自然规律,坚持保护优先、开发有序,以控制不合理的资源开发活动为重点,强化对水源、土地、森林、草原、海洋等自然资源的生态保护。要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强化从源头防治污染和保护生态,坚决改变先污染后治理、边治理边污染的状况。

保护生态环境,必须加快环境保护的法治进程。要加快制定和完善环境法律法规和标准,进一步建立健全环境监管体制,提高环境监管能力,加大环保执法力度,加快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实施排放总量控制、排放许可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政府部门要制定实行绿色发展政策,建立绿色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将发展过重的环境损失和环境效益纳入GDP核算范围;要完善干部政绩考核机制,将环境绩效纳入其中,发挥其正面的激励效应。

保护生态环境,必须鼓励公众积极参与。要广泛进行环保宣传,提高全民环境忧患意识;要实行环境信息公开,加强公众参与环境监督;要积极鼓励、引导和整合各种民间环保组织,发挥其应有作用,维护公众的环保权益,积极发展环保产业。要进一步加强国际合作,积极参与国际环境公约的谈判,积极参与双边、多边和区域合作,承担相应的国际义务,既保障国家环境安全,又增强我国在国际环境事务中的影响。

保护生态环境,事关人民安危,事关子孙祸福。

新世纪新阶段,保护生态环境,我们重任在肩。我们坚信,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领导下,我们一定能够全面贯彻落实好科学发展观,正确处理好人与自然、发展与环境之间的关系,团结一心,再接再厉,为全面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新局面作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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