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是公民要求权利救济的权利
公安机关开门接访以其显著的成效赢得社会各界的高度评价。郭振清在工人日报发表评论指出,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广大社会成员的权利意识正在得到强化。而公民的信访权利所对应的正是宪法上所明示的申诉、检举、控告的权利,是要求权利救济的权
“人性执法”能否化解暴力抗法
目前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所面对的困境之一是执法人员会长期面对社会不合作现象,甚至屡屡遇到暴力抗法的风险。南方都市报在一篇社论中指出:目前,各地的城管部门一方面通过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和水平,另一方面通过“人性执法”之类的措施,试图柔性地化解此类矛盾。但是要真正解决问题,恐怕要在经济秩序和政治秩序两个方面有更大的突破和创新才行。应该考虑在街道和社区发展出一种机制和平台,让各类人群,特别是弱势者,就自己的生活环境问题发表意见,在管理、政策、秩序、执法诸环节上有影响渠道,有自己的权益保障机制。换言之,被管理者利益诉求以及种种不满,必须有制度化的渠道可以争取和表达,以此为前提,执法人员面对的暴力反抗才会减少。
不能假借“执行公务”违反规则
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法警支队政委安亚杰等人在宁夏六盘山隧道收费站拒缴公路通行费,强行冲卡并铐走收费站站长。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该院法警押解人犯虽属执行公务,但在处理事件过程中,头脑不够冷静,方法简单、欠妥。
杨涛在中国青年报发表评论指出,这种辩护让人感觉很荒谬,难道法警执行公务就可以随意闯关并非法铐走收费站站长吗?全国有数以千万计的公务员,每天执行不计其数的公务,如果只要是执行公务就可以违反规定不交费用,可以随意地违反法律,可以不受任何约束,那么,法律实际上就成为一种摆设而已,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成为一种空话。
对刑讯逼供案件应实行举证倒置
刑讯逼供是一个罪恶的毒瘤。如何监督和遏制刑讯逼供的问题?大河报发表潘多拉的署名文章指出:办案机关和办案人员在审讯活动中居于主导地位,具有支配性力量,具备相应的条件和手段,享有掌控或垄断案件主要证据的强势。所以,应当把原本由被审讯者承担的举证责任(证明他曾遭受过刑讯逼供),倒置为由办案人员承担举证责任(证明他们未曾实施刑讯逼供)。如果办案人员的确没有搞刑讯逼供,他们完全可以提交各种铁证(如审讯的全程录音录像),以证明自己的清白;如果他们不能提出足够充分有力的证据以自证清白,那么就要以刑讯逼供的罪名承担法律责任。这样,将给办案人员构成空前巨大的压力,可望促使他们严格依法行事,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
报考公务员可否不设上限35周岁
日前,四川大学在读法律硕士杨世建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国家人事部拒绝受理其报名参加考试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36岁的杨世建问:“凭什么年龄一旦超过35岁就不能报考公务员?”新京报在一篇社论中说,很显然,年龄与公务员履行职责的能力并不相关。且不说一个38岁的公务员相比一个刚满18岁的公务员来说,通常更富有经验。至少也可以说一个38岁的公务员和一个18岁的公务员各有所长。从经济学上观察,就业上的“高龄歧视”,不但将破坏就业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更会导致这部分“高龄人员”的就业进一步陷入困境。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宪法“平等权”中所蕴含的“就业平等”等具体权利,还未完全被下位法所具象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