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工程”的光明意义
维护受教育权利。《教育法》第36条明确具体指出:“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的权利”。目前,我国高等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阶段,虽然不能让所有的公民获得入学、升学的机会权利,但同等条件下的考生应获得同等的入学、升学权利。从另一个层面讲,高校招生录取属于教育领域的一种行政行为,应该遵循公开、公正原则,自觉提高行政行为的可接受性,确保同样条件下人人享有同样的受教育的权利,从而实现教育公平。在以前的高考招生中确实出现了一些不公平的现象,而通过落实“阳光工程”,坚持集体议事、公开透明的原则,按照考生志愿及分数向有关高等学校顺序投档,这些举措是堵截了“暗箱”操作的渠道,体现了对公民受教育权的尊重。
促使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实施“阳光工程”前,我国高校招生录取信息的公开缺乏相应的制度规范,既没明确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和高等院校对招生信息公开具有法定的职责,也没明确其违反后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现实中,公民并不满足于高校基本情况、专业设置、招生计划、招生政策等一般信息的公开,而是除涉及相关秘密与隐私可依法不予公开之外,其它都应当向社会公开发布。阳光是最好的消毒剂,实施“阳光工程”,力求让招生工作每一个细节都充满阳光,能最大限度地减少高校招生信息的不对称。
完善高校自我约束机制。高校的根本任务是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高素质专门人才。如果高校在招生录取中,写条子、通路子、找关系、开后门等不正常现象频繁发生,让高考招生时节家长和考生焦虑不安,提心吊胆,势必影响高校在社会公众中的良好形象和权威。一般来说,高校权威的树立,其决定因素不是其拥有行政权力的大小,而是其行使权力的公正性与公开性。实施“阳光工程”后,高校通过公正行使权力,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使公众和考生对其行为普遍认同与服从,在心服口服的情况下接受行政权力,既有利于培养公民的法律信仰,促进社会稳定,又有利于防止腐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阳光工程”必须抓细抓实
教育部2005年4月7日发出的《关于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的通知》(教学[2005]4号),毕竟是一个纲领性、指导性意见,不可能考虑到招生过程的每个细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高等学校既要将此作为一项长期任务和重大责任,又要鼓励各高校结合实际大胆探索,并积极推广已取得良好成效的先进经验。
建章立制,规范管理。狠抓薄弱环节,完善招生制度,是落实好“阳光工程”的重要基础。湖南大学在严格执行国家招生政策的前提下,结合学校实际,制订了湖南大学《艺术专业招生考试管理实施细则》、《湖南大学2005年保送生招生实施办法》等办法,做到有章可循,有规可依,确保了公正选拔的录取机制。此外,学校在招生计划制订前推行听证会制度,在招生录取过程中实行招生领导小组集体议事制度,确保了招生工作决策的科学性、民主化,使管理更加规范严格。
精心设计,细化程序。企业在加工过程中每一工序都要求达到最好水平,通过过程品质管理来保证最终品质。在落实“阳光工程”中应该引入这种管理模式,尽量细化好每项环节,每道程序。例如,在艺术特长生测试中,应采取临时随机分组抽签、考生不自我介绍的方式,以避免印象分;在高水平运动员测试工作中,应将测试标准向全社会公示,加强资格审查把关,做到标准刚性化。
透明招生,信息公开。目前,我国高校招生信息公开主要有四种方式:一是借助网络技术,实现招生过程与信息的全面公开;二是通过当地权威的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信息,三是通过建立健全咨询接待制度,包括开通咨询热线等,为考生提供信息服务;四是建立并完善高校招生公示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高校在招生信息公开方面,应全面采用上述四种方式,将所有政策毫无保留地进行宣传,各类专业录取信息和申诉渠道也同样公开,确保了过程透明化,结果公示化。
换位思考,优质服务。高校作为招生主体,必须充分把握广大考生及家长的关注程度,特别是弱势群体家庭的焦虑、迫切心理,应该急考生与家长之所急,想考生与家长之所想,提供优质服务,拓宽“阳光工程”的内涵。高等院校应组织专门队伍,多开通人工电话,第一时间接受家长及考生查询。与此同时,还要大力开展现场咨询活动、“校园开放日”活动等,让高校与考生及家长零距离接触交流。
落实“阳光工程”的思考
要让“阳光”真正洒满大地,有几个环节不可大意。
多方联动,加强协调配合。“阳光工程”是一个系统工程,不仅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高等学校应该明确目标,明确责任,履行好义务,而且公安、信息产业、纪检、监察、法院、媒体等单位应该积极配合,共同推进。
强化监督,从严规范。招生“阳光工程”的完善也存在一个发展过程。一方面,社会不能人为地给高校发展设置障碍,抵制高校的“阳光工程”建设;另一方面,少数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对高校降低标准录取考生换取办学经费的行为持默许态度,这样势必会导致政策执行过程中的走样与异化,因此相关部们必须下大力加强督查力度,及时通报。
让政策真正实现价值。在落实“阳光工程”中,一些院校为了虚抬录取线和省事,以最大限度实现公平招生为由,将原来的120%投档改为105%甚至101%,这样不利于高校科学选才和高中阶段的素质教育。高校应该以诚信为原则,以选拔优秀人才为出发点,在遵循公正公开的前提下,针对实际情况,分析各种原因,寻找一条最佳的解决方案,确保其行为既符合法律与常规,又具有科学性,从而达到理想的社会效果。(作者单位:湖南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