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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和谐社会 促进社会公平

2005-11-16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执笔:刘相 陈家付 臧传琴 我有话说
公平和正义是衡量社会文明与进步的重要尺度。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立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伟大实践,明确提出要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切实维护与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依法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使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这一思想是对马
克思主义公平观的新概括,是对社会主义社会建设理论的新发展,对于充分调动和切实增强全体人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激发整个社会的活力,促进社会和谐,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公平和正义是千百年来人类追求的美好理想

人类自进入有阶级的社会以来,由于私有制、剥削和压迫的存在,人与人之间产生了极大的不平等。在人类社会发展的整个历史进程中,人们对未来理想社会的期待和设计,始终贯穿着对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向往。

在中华民族的历史上,早在春秋战国时期的诸子百家,就开始对社会公平和正义问题进行思考。孔子提出,“有国有家者,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盖均无贫,和无寡,安无倾”,表现出追求一个公平、均等的社会的强烈愿望。墨子主张“兼相爱”,并勾画出一个令人向往的“爱无差等”的公平理想社会。西汉时期的《礼记・礼运》更阐述了“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的博大思想。董仲舒则从“大富则骄,大贫则忧”的思考出发,提醒圣者应使“富者足以示贵而不至于骄,贫者足以养生而不至于忧,以此为度而调均之”的“均产论”主张。宋朝王安石推行改革变法,主张抑制豪强,促使社会公平正义。近代的康有为在《大同书》中提出要建立一个“人人相亲,人人平等,天下为公”的理想社会。孙中山提出用“三民主义”改造中国,其民生主义就是要均贫富,使人人有平等的地位去谋生活。但是,这些对社会公平和正义的追求与探索大都带有强烈的封建主义和平均主义色彩,在实践上无法实现,只能陷于空想。

在西方历史上,古希腊的柏拉图在《理想国》中首先提出了公平和正义的问题,强调公平即和谐。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等书中,认为公平就是公正、平等,强调公正是一切德性的总汇。伊壁鸠鲁则提出了社会契约理论,把公平、正义看作是人们彼此约定的产物。近代启蒙思想家伏尔泰、孟德斯鸠、卢梭等人也对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进行了多方面的探讨。

社会主义者历来把社会公平和正义作为未来理想社会的重要奋斗目标。空想社会主义者圣西门、傅立叶、欧文分别提出了“实业制度”、“和谐制度”、“共产主义公社”等设想,主张在消灭私有制的基础上,消除各种奴役及不平等,使所有的人都有平等的劳动机会、平等获得劳动成果的权利、平等的享受权利和平等的受教育权利。但由于历史的局限,空想社会主义者不能正确说明资本主义剥削的本质,找不到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的途径与阶级力量。

马克思主义的创立,是人类思想史上划时代的伟大变革。马克思主义第一次把公平和正义的实现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之上,指明了社会不公的根源在于资本主义的剥削制度。只有在实现基本制度变革的基础上,才能实现社会的真正公平,维护社会正义。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基本条件,就是整个社会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发展生产力,消灭工农之间、城乡之间、体力与脑力劳动之间的差别;劳动是衡量公平和实现公平的尺度与基石,广大劳动群众是推动社会公平的主体和真正力量。马克思主义的公平正义思想为我们在社会主义社会推进公平和正义的实现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中国共产党人始终坚持把实现公平和正义作为社会主义的重要内容加以推进。党的第一代领导集体的核心毛泽东高度重视社会公平和正义,他在领导和推进社会主义建设的过程中对分配制度、工资制度、就业制度、医疗保障制度以及农村体制的思考都包含着对公平和正义的追求,但在实践中,却走进了平均主义的误区。党的第二代领导集体的核心邓小平在改革开放的新时期,提出社会主义要在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的基础上,实现共同富裕,从而把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纳入到社会主义本质要求之中。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的核心江泽民也反复强调要满足和实现中国最大多数人民的利益,他提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其出发点和落脚点就是要满足中国最大多数人的根本利益,并强调通过政策、制度及社会保障等来逐步实现和满足人民利益,大力推进扶贫工作,把社会公平和正义问题作为涉及全社会的重要战略问题加以解决。

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新一届领导集体,在中国发展的关键时期,适时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并从中国当前发展的实际出发,把促进社会的公平和正义作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和重要目标,着力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社会公平和正义的理念、规则和实现体系。

“四个公平”体现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公平和正义的崭新要求

公平和正义不仅是一种理性原则和道义要求,更是一种现实的社会关系。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践中应着力构筑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为主要内容的公平保障体系,使公平正义具体体现在人们从事各项活动的起点、机会、过程和结果之中。

权利公平是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内在要求,是社会和谐的重要立足点。公平作为一种社会关系,体现的是社会对所有成员的“不偏袒性”,使他们在平等的起点上融入社会。因此,社会公平内在地要求并首先体现在人们各项权利的公平上,这是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和分配公平的逻辑起点和实践起点。没有权利公平,就不可能出现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和分配公平。权利公平具体体现在政治权利公平、劳动权平等、分配权公平等方面,归根到底是要体现在各社会成员具有平等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上,并通过法律、制度以及社会运行机制等方面的安排及调整予以体现。

机会公平是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前提基础,是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作为一种现实的社会存在,公平或不公首重机会,机会公平是最大的公平,是公平的首要标志。它要求社会提供的生存、发展、享受机会对于每一个社会成员都始终均等。它在实际社会生活中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方面,都有平等的参与机会,主要体现在自由选择、职务升迁、资源利用等方面;另一方面,都有获得平等的发展潜力、施展才干的机会,主要体现在接受教育和培训、获得信息等方面。在权利公平的基础上,机会公平是实现社会公平的首要前提。如果机会不公平,权利公平、规则公平和分配公平就会流于口号和形式。机会公平虽然不一定必然导致结果公平,但没有机会公平就必定没有结果公平。对于心理、身体和能力方面有缺陷或相对较弱的人,社会应优先提供给他们发展的机会,这种看似“不公”的倾斜,实质上正是机会平等的内在要求,也是机会公平在实际生活中的一种实现形式。

规则公平是社会公平和正义的重要环节,是社会和谐的必要保障。公平的深层意蕴就是由社会政策、制度、机制、运行等方面因素所构成的社会规则在现实社会发展阶段的合理性,合理的规则是公平的社会存在形式。而合理性就是“合目的性”与“合规律性”的有机统一。从社会制度或国家制度层面上来讲,一方面要合乎社会发展的规律,另一方面又要合乎最大多数社会成员的要求与愿望。因此,规则公平要求社会主体在参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过程中所面对的行为规范和行动准则,如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都必须正确地、真实地反映现实社会生活中的各种关系及其相互作用,反映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趋势,体现人民群众的愿望和要求。权利公平给了每个人平等地参与经济和社会活动的权利,机会公平给了每个人平等地参与经济和社会活动的机会,而规则公平使每个人受着同样的行为规范的约束,在同样的规则中展开竞争,体现着过程的公平,是实现社会公平的重要环节,并为最终实现结果的公平提供了必要的保障。

分配公平是社会公平和正义的理想目标,是社会和谐的基本要求。分配公平是指每个劳动者都有获得正当利益和社会保障的权利,不因素质、知识、能力、性别等的差异而使其政治地位、经济地位、生活享受等方面产生巨大的或本质上的差异。分配公平是整个社会公平的根本内涵、实质所在和最高层次,它体现着社会财富分配的合理性和平等性,是人们评判社会公平与否及公平程度的直接和主要依据,是社会公平的实际体现和最终归宿。公平分配的尺度必须是平等的、合理的,这一尺度只能是社会成员的劳动。社会成员中的老弱孤寡、体残多病、下岗失业者,无法从事正常的社会劳动,并不表示他们从不从事社会劳动或不愿从事社会劳动,他们理应在分配方面得到特殊照顾,这也是公平的、合理的。

公平和正义是社会主体在交往、发展和享有等方面权利和机会的平等,这是社会主义条件下人民群众主人翁精神不断发挥和创造活力不断迸发的真正源泉,它从最真实、最普遍的意义上体现着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体现着社会主义的真正优越性。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把促进公平和正义作为社会建设的关键环节

公平是具体的历史的,是与社会发展的一定阶段相联系的,推进公平必须着眼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立足当今中国的实际。首先要关注我国当前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以正确的态度去看待公平,既不能急于求成,又要按新的科学公平观积极推进。同时要关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实际。市场面前人人平等,这是最现实的公平。但因人们在劳动能力、拥有的资源、受教育程度等方面的不同,必然在实际参与市场经济和社会生活的过程中造成一定的分化,形成贫富差距。因此,在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时期,社会财富普遍增加到一定程度,就必须要注重考虑和解决社会公平问题。建立以“四个公平”为核心的公平保障体系,并不是要立即和完全地消除一定程度的社会不公,而是要通过一定途径、采取一定措施,比较好地驾御和控制社会不公问题的进一步发展,逐步实现和达到整个社会的公平。

要始终坚持发展这一第一要务,在发展中实现公平与效率的有机统一。促进社会公平离不开发展,发展是基础,是解决一切问题的关键。只有不断推进发展,促进社会物质财富增长,才能为消除社会不公平创造前提条件。以“四个公平”为核心的新的科学公平观的要义就是着眼发展来推进社会公平,并通过社会公平的不断实现来理顺情绪,化解矛盾,更进一步地推动经济社会更快更好地发展。把握和落实新的科学公平观,必须牢牢抓住发展这个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在推进发展中实现社会公平。要正确处理好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实现两者具体的历史的统一。总体上看,公平与效率统一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历史进程当中,同时,发展中贫富差距不断拉大的事实,又潜藏着影响经济社会进一步发展的危机。以“四个公平”为核心的公平保障体系,不排斥效率,但更关注公平。这就要求我们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破除人为的行业垄断、市场壁垒、资源独享等不公平现象,推进公平竞争,从政策体系、法律制度、分配机制等方面为社会成员创造公平的社会环境,提供均等的发展机会,使效率与公平有机统一起来。

要着力构建社会公平的保障机制,努力营造实现公平和正义的社会条件。社会是由人组成的,是以各种社会规则为纽带的相互联系的人的集合体。规则的合理性,大体反映着一个社会公平和正义的情况。当社会还划分为不同的阶级、阶层和集团时,当国家还作为强制力量存在时,这些规则就主要地表现为执政者和国家所制定的社会政策与所建立的制度机制。因此,政策、制度、机制等,不仅是人们判断公平的重要视角和基本尺度,更是保障社会公平的现实安排。从我国目前发展实际来看,首先,要完善就业政策,促进劳动机会和就业公平。其次,要完善分配政策和制度,形成合理的分配机制。再次,要建立和完善促进教育平等的政策和保障机制,把实现教育公平作为实现社会公平的突破口。最后,要加快建立和完善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社会整体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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