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1月20日电(记者温源)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近日指出,我国目前还不具备以家庭为纳税单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客观条件,不宜实行此种征税方式。
该负责人指出,从世界范围来看,确实有些国家在个人所得税上采用“夫妻联合申报”或“家庭申报”的征税方式,这样税收负担更加公平、合理。
但实行这种方式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采用综合税制或混合税制模式;二是全社会的法制建设水平较高,全体公民依法纳税意识较强;三是税务机关有很强的税收征管能力,能够掌握纳税人的真实情况。如果不同时具备这三项条件而采用“夫妻联合申报”或“家庭申报”的征税方式,就会产生巨大的征管漏洞,导致大量税收流失,同时还会产生新的不公平问题。从现实来看,我国要具备这些条件还需要较长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