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公职律师具有公务员身份,故不得面向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也不得在社会上的律师事务所以及法律服务机构兼职,不得
政府官员雇请律师,折射出一种难能可贵的执政理性,更是提高在职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一个有效举措。其实,这也是一种与国际接轨的政府行为。据了解,公职律师在国外许多政府机构中都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位,美国现在共有1.8万多名政府律师。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也有450名官方律师活跃在律政司、法律援助署等政府部门。而在行政或执法实践中,公职律师起到的作用或效果,也更加规范和可靠。
实际上,任何一位领导干部,由于各自拥有不同的知识结构和从事的专业领域各异,谁也不可能成为无所不晓“百事通”,而在某些涉法事项上,更需要那些通晓国家法律、法规的律师来辅佐和帮助。这可以避免领导干部因不懂法而导致的一些差错,防止给国家或群众造成不应有的损失和麻烦。故而在重大决策上由公职律师把好“法律关”,不仅有利于提高党政领导依法行政的能力和素养,更能养成领导干部凡事须过“法律关”之良好的执政风格和办事习惯。尤其是那些高级干部或单位“一把手”,在其工作环境或决策氛围中,难以听到反对意见或不同声音。如此天长日久,其决策习惯乃至思维方式,都会自觉不自觉地凭想当然办事,直至说一不二,甚而容不得任何的不同意见,听不得不同声音,并愈来愈偏离法律的轨道。此时,有公职律师在关键环节严把一下法律关,便可以起到及时而有效的纠偏作用。
当然,政府官员配备“公职律师”,还需在职责范围上进一步明确领导干部与公职律师之间各自的“职权职能”,一旦出现或涉及“法律事故”,也好明确领导与律师间各自的原因或责任。这样以来,才能让公职律师,不仅有了用武之地,更有了某种担责的压力,切实履行好其自身应有的使命和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