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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靠制度解决问题 依靠制度规范运行机制

2005-11-25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本报记者 袁祥 我有话说

在专项整改活动中,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把制度建设作为规范司法行为的“治本”之策,以建立更加科学、民主、规范、管用的制度体系为目标追求,全市法院共制定了654项制度规定,形成了十个方面的制度规范体系,促进了以审判为中心的各项工作的全面发展。

专项整改活动开始后,经过认真地查摆和梳理,共在审判公开、

审判程序、信访接待、执行工作、诉讼费收取、司法礼仪和队伍管理等方面查找出了近70项不规范的行为。

南京市中级法院院长徐立新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不规范司法行为的产生,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一些方面制度缺失,无章可循,一些方面有制度,但没有得到切实的落实,既存在制度不完善的问题,也存在着制度落实不到位的问题,以致行为失范。因此,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必须下功夫加强制度建设,促进司法能力的提高。”

于是,南京中院党组提出了以建设高素质的法官队伍为关键,以改革和完善法院的审判体制和管理体制为重点,以加强法院的基层建设和法院的队伍建设为基础的任务目标,全市法院共制定了654项制度规定。其中,南京中院有87项,装订成册10卷本,摞在一起足足一尺高。以此形成了审判执行公开、审判管理、队伍建设、信访工作、司法礼仪等十个方面的制度规范体系。

制度建设的规范效应很快得以发挥,以审判为中心的各项工作逐步纳入到依靠制度解决问题、依靠制度规范运行机制的良性轨道。

以申请再审案件为例。过去,对提出申请再审的当事人,法院往往是单方面听取一方的意见,围绕他提出的问题进行解释,这样做有三个弊端:一是将法院推到了与这一方对立的位置,失去了中立的地位;二是如果法院同意提取再审,另一方当事人也会因不知情而对法院有意见;三是因为情况了解不深,效率也较低。针对这一问题,在规范司法行为中,南京市中院对申请再审的案件的审查实行听证制度,这样不仅解决了上述三个方面的问题,也有效保护了当事人的诉权,受到案件当事人一致的称赞。

法院和检察院如何配合又制约,共同实现司法公正的目标,也是规范司法行为中的一大问题。过去一些单位由于对职能认识不清,把握不够准确,出现了“对抗式”的监督和“和稀泥”式的配合。南京市建邺区法院、检察院出台了一系列关于相互监督与制约的规章制度,如开展评议判决书、起诉书活动的制度、开展庭审点评活动的制度、《关于建立民事行政案件审判监督工作协调制度的意见》等,使法检配合有力、监督到位,取得显著的成效。今年以来,该区检察院在审查批捕、起诉的案件中,无一错捕,无一错诉;自侦案件在案件质量、办案程序和案款物的处理上均无差错。区法院审结的刑事案件,无一起抗诉案件,在上诉案件中无一起被二审法院改判无罪,改判、发回重审率在全市法院最低。

对建章立制给南京中院的审判工作带来的变化,徐立新满怀喜悦,他向记者提供了一系列令人信服的数据:

今年1至9月,江苏省高院对审判质量效率指标数据及排序基本情况进行了通报,全省法院审判质量指标通报共设置了11项基础指标、14项分析指标以及4项其他综合指标,在29项全省中级法院审判质量效率指标排序中,南京中院有11项指标位居前列。

1至9月份,南京中院收案4328件,结案3727件,与去年同期同比分别增加30.32个百分点和30.82个百分点。结收案比为86.11%,比去年同期上升0.32个百分点;本院法定正常审限内结案率为99.46%,比中级法院平均数95.16%高出4.30个百分点,全省排名第二;本院撤诉率高于平均数6.50个百分点,本院上诉率仅为1.40%,位列全省第一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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