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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萎缩变强健 农业保险秘诀何在

2005-11-28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本报记者 温源 我有话说

来自保监会的数据显示,2005年上半年,农业保险保费收入4.27亿元,超过2004年3.96亿元全年的保费收入,同比增长22.63%。今年1至9月份,农险保费收入达到6.07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了166%。这意味着常期亏损、逐年萎缩的农业保险正在发生根本性的转变?

低迷就要创新

国是世界上农业自然灾害多发国家之一。灾害种类多,受灾面积广,成灾比例高,自然灾害严重威胁着我国农村经济发展,危害着农民正常的生产生活。

1982年,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开始经营农险业务。由于未建立适合国情的农险经营体制,加之风险大,经营成本高,农险业务多年处于持续亏损状况。1985―2004年间,除两年农业保险实现微利外,18年亏损。20年中,农险业务的平均综合赔付率超过120%。农业保险从1994年起,保费收入逐年下降,险种不断减少,规模逐渐萎缩。2004年,我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3.96亿元,与历史最高的1992年8.71亿元相比,下降了52%。农险的发展已不能满足农业生产发展和广大农民日益增长的保险需求。

党中央、国务院对农业保险的发展非常重视,指出“脆弱的中国农业需要辅之以必要政策扶持的农业保险的保驾护航。这也是建立国家对农业支持保护体系的应有之义。”

2003年底,凝结着保监会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多位专家智慧的《建立农业保险制度的初步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出台,为一直在低谷徘徊的农险业务带来曙光。

据保监会财险监管部副主任郭左践介绍,《方案》主要在四个方面实现了理论创新:一是现阶段中国开展农业保险不能完全套用国外任何一种现成模式,不能完全依靠国家财政补贴,不能走单一主体经营的道路。而应先在具备条件的地区和市场开展试点,总结推广,逐步建立多层次体系、多渠道支持、多主体经营的农险制度。二是农险总的经营原则应是政策扶持,商业运作。将农险业务区分为政策性与非政策性。政府对政策性业务给予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政策支持。非政策性农险业务则按商业化原则经营。三是以地方政府为依托,发挥政府、企业、农民三方之力,整合资源,共担风险。四是经营模式实行多元化,包括允许商业保险公司代办政策性农险业务;批设专业性农险公司、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在地方财力有条件的地区批设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引入经营农业保险有经验的外资公司等。试点地区因地制宜地选择确定经营模式。

农村经济的稳定器

2004年,按照“先起步、后完善,先试点、后推广”的原则,保监会在上海、吉林、黑龙江分别批设3家不同经营模式的专业性农险公司;在江苏、四川、辽宁、新疆等省,依靠地方政府支持开展了多种形式的农险试点。

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是在黑龙江垦区14年农业风险互助模式基础上规范改制而成的农险公司。经营模式实行公司统一经营为主导,保险社互助经营为基础的双层经营管理体制。保险社是由参加农业保险的农户组成的基层保险组织,负责办理农险业务,并向公司办理分保。具体做法是:保费由“三方共担”,即农户承担65%,黑龙江农垦总局和农场分别代表国家财政与地方财政承担35%;赔付由公司和保险社按分保比例承担。承保对象以水稻、小麦、玉米、大麦、大豆五大粮食作物为主。保险金额按直接生产成本确定,一般在每亩80―140元。保险责任是承担旱、涝、风、雹、冻、病、虫七种自然灾害损失。同时按保费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大灾准备金,用于平抑大灾风险。

经过一年多的探索实践,农业保险成了黑龙江垦区农村经济发展的稳定器。一方面农业保险改变了农民“一次重灾,即刻致贫”的现状,稳定了农民基本生活水平的农业再生产能力。2004年6月6日,垦区北安分局6000多户农民种植的60万亩大豆遭受历史罕见的冻灾,绝产面积高达40%。当时农时允许毁种,但农民已无法再筹集生产资金。保险迅速支付赔款1000多万元,使受灾作物及时得到毁种和补种,当年获得丰收,挽回生产资金损失8300万元。另一方面,由于是三方共交保费,解决了农民购买力低的难题,极大调动了农民的投保积极性。对保险公司来说,将农户集中投保,信息更加对称、公开,既减轻了经营上的道德风险,同时又降低了农险的出险率,达到了保险公司与农民的双赢。

与黑龙江情况大体一致,其他几处的农险试点都取得积极成效,产生了良好的示范效应。今年1-10月,宁夏、内蒙古等9个省的部分地市相继开展和深化了农业保险试点。保障品种扩大到包括奶牛、生猪、烟叶、西瓜等多种牲畜和农作物。

“虽然农险复苏带给我们很大的喜悦,但当前我们不重规模,只重模式。”郭左践说,“关键是通过因地制宜地试点实践,找到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农业保险新道路。路子找准了,规模自然就有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也就出来了。”

困难犹存前景广阔

试点的逐步推广深化,保障范围和覆盖面的进一步提升,使农业保险面临的困难和障碍也逐渐显露出来。

首先,当前制约农险发展的一个瓶颈就是我国缺乏巨灾支持保护体系,这也是我国与发达国家农险存在的一个主要差别。譬如,美国为保险公司提供一定比例的再保险保障;法国建立国家农险专项基金,承担除雹灾之外其他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由于没有巨灾支持保护体系,我国的巨灾损失完全由保险公司独立承担,大量风险集中于经营主体自身,使得赔付率居高不下,经营主体的积极性和持续经营能力受到严重影响。

其次,我国财税政策对农险的支持力度还很有限。对农业保险的补贴属于WTO规则允许的“绿箱政策”。许多发达国家都通过支持农险发展,间接实施对当地农业的政策扶持与利益保护,包括保费补贴、税收优惠、经营费用补贴等多项扶持措施。由于没有对农险保费的直接补贴,受农民购买力所限,如果保险公司完全按照市场价格制定保险费率,农民买不起;如果按农民可以接受的标准制定保险费率,保险公司则赔不起。农业保险经营陷入两难境地。

此外,目前中国尚没有关于农险方面专门的法律法规。法制的缺失给农业保险实践带来了较多困难,如农业保险的定位、政府在政策性农业保险中的作用和地位、对农险的支持扶持原则、对农险投保人利益的保护、对保险公司的保护、如何保证农险的投保面等都不能有效落实。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业保险的规范化发展。

郭左践指出,随着这些问题逐步地解决,中国的农险业将迎来更大的发展空间。当前农险内容还仅局限于种植业保险,包括农村人身保险、农业企业保险、农村家庭保险、投资型保险等业务在内的广义农险业务还有待于进一步开发,保险业提供经济补偿、平抑风险、稳定社会秩序的功能在农村还远远没有发挥出来。应该说,未来中国保险业的巨大市场在农业、在广大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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