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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将实施

2005-11-30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记者林英 我有话说

本报北京11月29日电(记者林英)由国务院颁布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将于12月1日开始实施。《条例》是一部对我国核技术应用发展极具实用性和前瞻性的法规,它的实施是我国辐射安全管理工作的一个里程碑。

在今天国务院法制办与国家环保总局联合召开的座谈会上,国家环保

总局副局长王玉庆介绍说,2004年4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会同卫生部、公安部在全国开展了为期8个月的“清查放射源,让百姓放心”专项行动,基本摸清我国放射源底数。目前全国共有放射源约14万枚,主要分布在建材、医疗、石油、化工、造纸、冶金、煤炭、辐照加工等24个行业。1989年国务院发布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新颁布的《条例》是在此基础上修订完成的。新《条例》共7章69条,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管理监管的主体、监管的体制和管理制度等方面有了明确的规定。强调对放射性同位素的全过程监管。由原来的生产、销售和使用三个环节管理模式扩展为生产、进出口、销售、使用、运输、贮存、处置等各个环节。在对辐射工作单位实行许可证管理的同时,建立以放射源为核心,对生产和进口的放射源进行统一编码的“身份管理制度”,将放射源分为5类,将射线装置分为3类。从源头上掌握和控制进入用户的放射源的底数。规定对辐射工作单位实行许可证管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省级环保部门分级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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