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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贪工作要真心实意地接受人民监督员的监督

2005-12-02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朱大强 我有话说
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总局局长王建明指出,人民监督员制度给反贪侦查工作带来的促进和推动作用是全局性的、整体性的。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是一项重大而长期的任务,反贪工作要真心实意地接受人民监督员的监督。

王建明近日撰文指出,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有利于保障检察权的正确行使,有利于促进加大查办职务犯

罪的力度。据统计,2004年至2005年6月,全国检察机关各试点单位反贪部门拟对1560多人撤销案件,并按规定提交人民监督员监督评议,已监督结案1550多人。其中,人民监督员同意撤销案件近1500人,不同意撤销案件60多人。

他指出,人民监督员制度促进了反贪工作的开展。一是促进了案件质量的整体提高。2004年与2003年相比,撤销案件下降了25.95%,不起诉案件下降了9.3%,起诉案件上升了15.5%。二是促进了办案力度的加大。去年反贪部门办案数量扭转了多年下滑的状况,大案比例同比上升1.4个百分点,查办要案数量上升了9.9%。三是促进了执法观念的转变和执法行为的规范,执法行为更加规范,重程序、重证据、尊重和保障人权,执法作风明显转变,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也更好了。

谈到如何继续做好人民监督员工作,王建明说,要进一步“防漏、防控、防滥”,尤其是对拟作撤案处理的案件要无一例外地进入监督程序。人民监督员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超期羁押的;违法搜查、扣押、冻结的;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形提出的监督意见,反贪部门要认真对待,及时核查,对经核查情况属实的,要及时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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