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来,公安部门“重罚超速”,是为了减少因超速而发生的群死群伤交通事故,是为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着想,无论是对司机还是对行人来说都是一件大好事。奇怪的是,面对这么“一件大好事”,公众质疑甚至反对的声音却挺大,这究竟是什么原因呢?
显然,公安部的出发点是绝对良好的。在我看来,公众对“重罚超速”意见挺大,其实可视为公众对这一“政令”能否得到正确实施的的一种担忧。换言之,政令由上级部门发出时往往是好的,可是让下级部门执行起来却往往不是那么回事。这样的事情无疑很多。
那么,旨在减少群死群伤事故的“重罚超速”,在自上而下的执行过程中,会不会发生“变味”呢?比如,一些基层的执法部门执行起“重罚超速”来,并不是为了增进安全,反而是为了罚款以“创收”?要回答这样的疑问,就要看有没有“变味”的水土条件。
遗憾的是,这样的水土条件,一些基层执法部门不仅早已具备,有的地方甚至在数年前就已经“积极行动”起来,并且将此“光荣传统”一直延续至今:其一,限速的科学性大有文章可做,高速公路限速60公里/小时,宽阔国道限速40公里/小时,在一些地方这些规定早已经是现实;其二,测速设备的精确性无从保证,――举个可以类比的例子:河南省质监局对全省电信运营商的交换机计时计费系统进行了抽检,结果发现,仅2004年一年,河南全省电信业务至少向用户多收1亿元,平均每个用户每年多交3元到4元――可以想象,测速设备要是“黑”起司机来,岂不是要厉害千百倍?
“高速公路怎么成了‘罚款路’?”――早在还没有“重罚超速”前,舆论已经发出了这样的质问。一言以蔽之,“执法经济”不除,“以罚代管,以罚生财”不除,“重罚超速”的意义就要大打折扣,乃至于适得其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