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上世纪50年代开始,国外研究者对幸福感进行了长期的研究。尽管研究者对幸福感的含义理解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但在将幸福感作为体现人们主观生活质量的核心内容方面则存在着广泛的共识。与此相应,幸福指数也被认为是反映人们主观生活质量的核心指标。在对以往的幸福感研究加以整合的基础上,可以提出体验论幸福感的观点。根据这一观点,幸福感是由人们所具备的客观条件以及人们的需求价值等因素共同作用而产生的个体对自身存在与发展状况的一种积极的心理体验。从形式上讲,幸福感是一种心理体验。这种体验并不是某种转瞬即逝的情绪状态,而是基于主体自觉或不自觉地自我反省而获得的某种切实的、比较稳定的正向心理感受。从内容来讲,幸福感是人们所体验到的一种积极的存在与发展状态。幸福感是一种个体的心理体验,但幸福指数反映的则是一种社会事实,或者说社会现象,是一般人或特定的社会群体在特定时期主观生活质量的变化程度。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为我们展现的是一幅幸福美好的社会图景: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各尽其能”可以理解为人们潜能的充分发挥;“各得其所”可以理解为人们基本生存需要的充分满足。根据我国文化传统,也可将“和谐相处”理解为人们的一种基本需求,这意味着在我们所要构建的和谐社会里,人们的基本生存需要可以得到很好的满足,人们可以通过自身潜能的充分发挥而使个人得到全面的发展。依据体验论幸福感的观点,作为体现主观生活质量的幸福感,其基本内容恰恰是人们对自身所具备的生存与发展条件的一种积极的体验。从这个角度上讲,幸福指数的内在含义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又有着高度的一致性,提高人们的幸福感、提升人们的主观生活质量,也就成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题中应有之义。
自古以来,幸福就是政治家和思想家提出的鼓舞人心的口号。它不仅被视为人生的追求,而且也被视为社会政策的追求。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对幸福的追求是人类社会文明发展的重要动力。幸福指数能否成为一种切实的政策目标,关键在于政策可以在多大程度上影响人们的幸福体验。在以往的幸福感研究中,研究者曾经提出了一种幸福感的人格决定理论,按照这种理论,人们的幸福感比较稳定地受到人格特质的影响。但后来的研究者却发现,国家或地区的富裕程度与人们的幸福感水平之间存在着较强的正相关关系。这就意味着,一个国家能够为人们提供的生存与发展条件与该国人民的幸福体验息息相关,而人们所具有的生存和发展条件恰恰是政策可以关注并能够发挥作用的。我国是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党除了工人阶级和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没有自己的特殊利益。党在任何时候都把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这就决定了我们的政策选择必然是人民利益至上,在各项政策制定的过程中,必然把为人民谋幸福、提供尽可能优越的生存与发展条件作为价值标准。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以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任务,集中体现了政策制定中这种鲜明的价值取向。
将幸福指数作为一种政策目标,具有重大的实践意义。幸福指数是衡量一个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指标。衡量一个社会的和谐发展,最根本的标准是这个社会是否能够很好地满足人们的生存需求、是否能够为人们提供广阔的自由发展空间、是否坚持社会发展目标上的以人为本。从这个标准来看,以往将GDP反映经济发展的指标作为衡量社会发展的核心指标的做法显然是不充分的。反映人们主观生活质量的幸福指数,可以弥补GDP指标的不足,用以衡量社会的全面进步与和谐发展。当前,我国处在经济体制转轨期,我们应当密切关注各项重大政策对人们整体幸福感的影响、关注城乡居民幸福感的差异和走势、关注社会不同利益群体幸福感的状况,充分考虑发展的速度、改革的力度和人们幸福度的协调与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