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4年ICOM在威尼斯召开会议通过了《国际古迹保护与修复宪章》即著名的《威尼斯宪章》,强调:“世世代代人民的历史古迹,饱含着过去岁月的信息留存至今,成为人们
①历史古迹的概念不仅包括单个建筑物,而且包括能从中找出一种独特的文明、一种有意义的发展或一个历史事件见证的城市或乡村环境。这不仅适用于伟大的艺术作品,而且还适用于随时光的流逝而获得文化意义的过去一些较为朴实的艺术品。
②古迹的保护至关重要的一点在于日常维护,保护与修复的目的旨在把它们既作为历史见证,又作为艺术品予以保护。为社会公用之目的的使用古迹永远有利于古迹的保护。
③凡传统环境存在的地方必须予以保存,决不允许任何导致改变主体和颜色关系的新建、拆除或改动。古迹不能与其所见证的历史和其产生的环境分离。除非出于保护古迹之需要,或因国家或国际之极为重要利益而证明有其必要,否则不得全部或局部搬迁古迹。作为构成古迹整体一部分的雕塑、绘画或装饰品,只有在非移动而不能确保其保存的唯一办法时方可进行移动。
④修复过程是高度专业性工作,其目的旨在保存和展示古迹的美学和历史价值,应以尊重原始材料和确凿文献为依据。任何不可避免的添加都必须与该建筑的构成有所区别,并且必须要有现代标记。无论在任何情况下,修复之前及之后必须对古迹进行考古及历史研究。
⑤各个时代为一古迹之建筑物所做的正当贡献必须予以尊重,修复的目的不是追求风格的统一。当一座建筑物含有不同时期的重叠作品时,揭示底层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在被去掉的东西价值甚微,而被显示的东西具有很高的历史、考古或美学价值,并且保存完好足以说明这么做的理由时才能证明其具有正当理由。
⑥预先就要禁止任何的重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