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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

2005-12-09 来源:光明日报  我有话说
1972年11月16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第17届会议在巴黎通过了《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公约主要规定了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的定义,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国家保护和国际保护措施等条款。公约规定了各缔约国可自行确定本国领土内的文化和自然遗产,并向世界遗产委员会递交其遗产清单,由世界遗产大会审核和批准。凡是
被列入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地点,都由其所在国家依法严格予以保护。

《公约》的管理机构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世界遗产委员会,该委员会于1976年成立,同时建立《世界遗产名录》。

根据《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的规定,世界遗产委员会设立濒危世界遗产名录。列入濒危世界遗产名录的遗产首先要具备世界遗产的资格,同时面临被毁坏的危险。在紧急情况下,世界遗产委员会可以在任何时候把面临危险的遗产列入濒危遗产名录。有濒危遗产的国家、世界遗产委员会成员或世界遗产委员会世界遗产中心可以提出对濒危遗产的援助申请。截至2005年7月,濒危世界遗产总数为33个。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是目前加入缔约国最多的国际公约之一。自1975年公约正式生效后,在全球范围内,迄今共有180个国家和地区加入《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成为缔约成员。中国于1985年加入《世界遗产公约》。截至2005年7月,全世界共有812处世界遗产,分布在137个国家。中国于1985年加入《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迄今已有31处文化和自然遗产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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