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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错案追究制”更符合法治要求

2005-12-09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魏文彪 我有话说
法官的考核不再以结果而是以“行为”论英雄。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池强透露,一中院率先取消“错案追究制”,取代以“法官不规范行为认定”制度。即使没有出现错误的裁判结果,但法官在审案过程中有
不当、违法行为的,今后在该院也会被惩戒。

所谓“错案追究制”具体实施起来并无多大实际意义。正如媒体记者所了解,由于法官作出的判决被上级法院改判或撤销均可能被视为“错案”,法官将因此而受到惩罚,所以部分法官为避免自己办理的案件被宣告为“错案”,在案件没有进入上级法院审判程序之前,就开展各种各样的“公关”工作,以求自己的裁判能被维持。可以想象,在这种情形下,法官的裁决能被上级法院维持的可能性较大,当然其中也包括确实裁决有误却因为“公关”而被维持的情况。既如此,因为“错案”而被追究的法官肯定会比“应该”受到追究的为少。按照“错案追究制”应该受到追究的事实上却难以受到追究,这样的“错案追究制”很大程度上已经“名存”而“实亡”。

更为严重的是,当诉讼当事人上诉到上级法院,上级法院法官因为顾及下级法院法官的“面子”与“错案指标”,很可能作出在最小范围内修改原审的量刑判决。而这很可能就是以牺牲诉讼当事人利益、司法公正与法律尊严为代价的。在“错案追究制”“威逼”下,司法公正很可能成为上下级法院法官交易的牺牲品。这样一来不单上诉的作用与意义消弭殆尽,而且由于原先错误裁决得到进一步“固化”,而使得以后纠正起来更为艰难。

另外,因为与上级法院法官裁决不同便被追责也不科学。因为有些案件在上级法院法官手中改判,也包括有后来证据出现变化的情形。如果因为有效证据在上诉期间增加或减少而致案件裁决发生变化,便仅据两次裁决不同而课责,对原审法官显然不公。而且有些疑难案件往往经过多次审理才最终定案,那么在最终定案下来前的较长时期内,原审法官如果因与上级法院法官裁决不同而被追责,则无疑对其自身也属“冤案”。

当然,这并非是说对于法官行为就不需要规范,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这样,以“法官不规范行为认定”制度取代“错案追究制”,就更符合司法行为特点,即不从裁决结果而从裁决过程来规范法官行为,这样就既能达到约束法官行为之效,又能避免实施“错案追究制”可能带来的副作用,还可充分发挥法官在判案过程中的独立性与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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