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12月9日电记者从有关方面获悉,经过几年的努力,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工作取得了很大进展。实践证明,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通过政策性关闭破产安置职工以及依法与职工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给予经济补偿、促进再就业等多种方式,成为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分流安置
为大力促进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2002年,党中央、国务院下发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通知》,对鼓励有条件的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安置富余人员提出了政策要求。
《通知》规定,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利用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和破产关闭企业的有效资产,通过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经有关部门审核认定,给予免征企业所得税等方面的政策支持。中央12号文件下发后,国有大中型企业根据自身实际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积极稳妥地推进这项工作。
通过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不仅精干壮大了主业,而且在税收优惠政策的支持下,分离后的辅业也得到发展,创出了一条精干优化主业、扶持发展辅业、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新路子。
总结近年来国有企业改革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经验,在有条件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同时,还有一些企业根据自身实际,通过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妥善安置了大批破产企业职工;一些企业采取依法与职工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给予经济补偿,促进再就业等政策措施,调整了劳动力结构。
国务院不久前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进一步明确了继续鼓励有条件的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政策,并将优惠扶持政策的期限予以延长。
有关方面表示,在落实新一轮就业再就业政策过程中,一方面,要继续鼓励有条件的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另一方面,要做好破产企业职工安置以及依法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等失业人员的再就业等工作,保持现有政策的连续性,为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优化调整劳动力结构创造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