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2月10日电记者张翼日前从海关总署获悉,根据内地与港、澳签署的CEPA补充协议,自2006年1月1日起,除内地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禁止进口和履行国际公约而禁止进口的货物,以及内地在有关国际协议中作出特殊承诺的产品外,内地对原产香港、澳门的进口货物全面实施零关税,双方基本实现货物贸易
服务贸易方面,内地对港澳的法律、会计、建筑、视听、分销、银行、旅游、运输和个体工商户等领域在原有开放承诺基础上,将进一步放宽股权限制,降低注册资本、资质条件等门槛,放宽地域、经营范围和自然人流动的条件。
海关总署有关负责人承诺,海关将进一步加强与港澳的通关合作,深化通关改革,推进通关便利化,为促进内地与港澳的经贸合作不懈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