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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拓司机赔偿责任减轻50%

2005-12-16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新华社发 我有话说
新交法出台后京城首例因行人违章被撞致死而引发的交通事故赔偿案日前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宣判,法院认为,死者曹志秀穿行二环主路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奥拓司机刘寰在紧急状态下采取了一系列应变措施,但确有不当之处,因此减轻刘寰应承担赔偿责任的50%。

北京市一中

院终审判决:奥拓车司机刘寰一次性赔偿死者丈夫吴军发等4人急救费、运尸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交通费、住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00880.06元。鉴于承保刘寰车辆的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对死者亲属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具有法定赔偿义务,法院判令刘寰先行给付保险金额50000元,刘寰可于事后向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追偿。刘寰反诉请求死者家属赔偿其修车费得到法院支持,刘寰终审获赔修车费664元。

2004年5月9日20时55分左右,行人曹志秀在宣武区南二环主路菜户营桥东侧步行由北向南进入二环主路横过道路时,适有刘寰驾驶奥拓牌小客车由东向西在主路内左侧数第一条车道内行驶。刘寰发现曹志秀后,在采取制动措施过程中,小客车前部与曹志秀身体接触,造成曹志秀当场死亡,小客车受损。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刘寰为其所有的奥拓牌小轿车在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保险金额,其赔偿限额为50000元的第三者责任险,承保刘寰车辆的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对死者曹志秀之近亲属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具有法定赔偿义务。法院认为,鉴于刘寰与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存有保险合同关系,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担的保险责任限额50000元应由刘寰先行负担为宜,刘寰可于事后向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而减轻其赔偿责任的条件就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行人有过错,即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同时,机动车驾驶人采取了必要处置措施。法院认为,首先,曹志秀穿行二环机动车主路的行为违反了道交法第六十一条“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道交法第六十二条“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的规定,将其自身和他人的生命健康置于极其危险的境地,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其次,刘寰在紧急状态下采取了一系列应变措施,刹车、鸣笛、避让,基本达到了作为机动车驾驶员在遇紧急状况时所应做出的必然反应,但刘寰发现行人时与行人相距约100米,采取的措施是鸣笛、轻踩刹车而未及时踩死刹车,避让行人时与行人所行方向一致,且在采取措施过程中轻信行人可以快速前行避开其车辆,确有不当之处。曹志秀行为违法以及刘寰采取的应变措施,共同构成减轻刘寰应负赔偿责任的条件,应以减轻刘寰对曹志秀之死之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50%责任比例为宜。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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