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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哲学视野中的和谐社会

2005-12-20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路日亮 我有话说
在价值哲学视野中,“主体是人”,一切价值关系的构成都是由人而引起。从人的主体地位而延伸出的价值关系来看,和谐社会有三个向度,即:价值主体之间的和谐、价值主体与价值客体之间的和谐、价值客体之间的和谐。由于价值是主客体之间的关系范畴,所以和谐社会的三个价值向度,又集中体现在价值主体与三个价值客体(自
然客体、社会客体和思维客体)之间的关系,即人与自然的和谐、人与社会的和谐、人与精神的和谐三个方面。

人与自然的和谐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

人与自然的和谐是指人与自然达成和谐的相处方式。表现为人们在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的过程中创造了更多的社会财富,提高了社会生产力,而社会生产力的提高不仅使人们的生活水平得以不断改善,也是和谐社会形成和发展的基础。

承认自然界的内在价值,首先要承认价值的双重效应。既要承认自然界对人的效用价值,又要承认人对自然界的效用价值。价值是一种关系范畴,而和谐也是关系范畴。要处理好双方的关系,达到和谐共融的状态,必须靠双方共同“努力”。如果一方处于霸主地位,另一方处于奴仆地位,无论是人与人之间,还是人与自然之间都是不可能达到和谐的。价值关系虽然有主客体之分,但构成某种价值关系的主客体各自都存在着内在价值,即其自身的功能、属性都对对方有有用性,否则就构不成价值关系。因为关系都是双向的,如土地对人有用,是土地能生长出粮食、蔬菜、水果等食物为人提供生命动力,但如果人们不去维护土地的这种功效,即为土地服务,最终土地将失去其原有的功效,不能为人类效力。从这种意义上讲,土地为人服务和人为土地服务是同时存在于一对价值关系之中的。过去我们之所以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上处于紧张状态,从价值哲学的角度讲,就在于只承认自然界对人的有用性或功效,而不承认人对自然界的有用性;只强调人对自然界的征服、改造,不重视人对自然界的顺应和保护。在挖掘自然界最大程度的效用价值的同时,破坏了人与自然的和谐。

人与自然的和谐还要尊重自然物的存在。自然界一切物体,都是经过几十万年甚至上百万年按照物竞天择、适者生存的规律发展而确定下来的,它的存在本身就说明了它的合理性和有用性,也就是它的效用价值。随意地破坏或消灭任何一个物种都是对自然界的“不敬”。人类只不过是自然界中无数种群的一个,虽然比其他种群和物质更有“灵性”,但应该承认生物的平等性乃至整个物质世界的平等性。正因为人有思想意识,就更应该懂得物质之间双向的效用价值的平等性,而不应该居高临下,或以世界霸主的身份、或以救世主的身份看待其他生物或物质。在一定意义上,我们要“敬畏自然”。

人与自然和谐还要求尊重自然界的规律。规律是客观的,人们可以认识规律、利用规律,但不能创造规律,更不能违背规律。这些道理一般人都懂得,但在具体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时,则往往要显示人的“特殊性”,结果造成人与自然的不和谐,使自然界一次又一次地“报复”我们。所以,人类必须在认识规律、把握规律的基础上,顺应规律,在顺应中利用自然规律为人类造福。

人与社会的和谐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核心

和谐社会的核心是人与社会的和谐。人与社会的关系从价值哲学的视角看,就是不同价值主体之间的关系,人与社会的和谐即不同价值主体之间的和谐。当前,要实现不同价值主体之间的和谐,最主要的是解决好以下问题:

1、在价值原则上坚持社会公正。公平和公正是文明社会的一个显著标志,社会公正是人与社会和谐的核心,要做到人与人的和谐首先必须坚持社会公正。而公平是公正的基础和前提。坚持公平原则主要体现在人格、权利、机会、规则等方面的平等。从政治学角度看,就是执政党要保护人民的基本人权,保障社会多元化、防止社会分裂化;从社会学角度看,就是执政党要调节各社会成员间不同利益群体的关系,缩小社会贫富差距;从经济学角度看,就是执政党要在经济增长与资源环境、公平与效率之间找到平衡。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是要使每一个公民都具有平等的人格、权利和机会参与国家事务。

2、在价值目标上强调利益协调。和谐社会应是一个各方面利益关系能够得到有效协调的社会。和谐社会要以一定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物质财富为基础,贫穷的社会是不可能和谐的。但是,富裕只是和谐社会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在这里,有一个财富怎样分配、利益怎样协调的问题。所以,我们提倡“共同富裕”。“共同富裕”并非等同于“平均富裕”,更不是重回大锅饭“平均主义”的时代,而是要创造公平正义的社会机制,使所有公民都有参与社会发展的机会,共同分享社会发展的成果的权利。

3、在价值运行中维护社会秩序。任何一项社会制度都是某种价值理念的体现,反过来讲,任何一种价值理念其客观存在必然体现在相应的制度上。和谐社会必然是一个有序的社会,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是以社会秩序为保障的,维护社会有序正常的发展有两种途径,一是法律制度,二是道德力量。民主和法治既是现代政治文明的主要标志,也是和谐社会的首要特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牢固树立民主法治意识,坚持依法治国方略和依法行政。这样可以缓解社会矛盾、融洽人际关系,从而达到社会和谐。但是,一个社会仅有法律是不够的,特别是在非对抗性矛盾占主导地位的社会里,道德在化解冲突、弥合社会裂痕中具有重要作用。为此,必须加强道德建设,大力弘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结合起来。

人与精神的和谐是构建和谐社会的灵魂

人是世界上惟一具有思想意识的“动物”。人们的自我意识常常会发生矛盾,表现在认识上的自相矛盾,精神上的自寻烦恼,价值观上的自我夸大或自我贬低。人与精神的和谐是指人与精神达成和谐的相处方式。

人与精神的和谐需要加强思想道德建设。思想是行动的先导,思想道德建设为和谐社会的发展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和重要的思想保证。和谐社会不仅是指利益层面的和谐,也包括价值层面的和谐。发扬齐心协力、团结合作精神,是社会祥和、人际融洽的条件。和谐社会必须有社会成员之间的互相认同与接纳,拥有共同的价值观。从思想文化角度来看,和谐社会就是社会团结、诚信友爱、风气良好、人们心情舒畅、社会各方面能够形成基本价值认同的社会。特别是在人际关系方面,构建和谐社会就是要求形成社会赖以存在的团结互助、扶贫济困的良好风尚和平等友爱、融洽和谐的人际环境。这就迫切需要加强思想道德建设,重视对社会发展主体的培育。

人与精神的和谐还需要加强文化建设。文化是一个民族的灵魂,文化中的核心价值观念具有巨大的凝聚力。文化建设,就是一个民族的灵魂的建设、精神世界的建设。一个社会所倡导的主流文化的价值观念、道德观念能够被大多数社会成员所认同,这个社会所制定的各种规范也能被广大社会成员所遵循,这个社会在精神上、文化上就会有较大的共融性和一致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用先进文化引导社会意识,始终加强文化建设。和谐社会的建设,与社会文明的发展有密切关系,无论是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发展,都以全体社会成员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的发展为基础、依据,都以全面提高人的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归宿。缺少社会文明的全面协调发展,没有全体社会成员全面素质的提高,不可能真正实现社会和谐。

当前,社会主义文化在我国人民的精神生活中已经占据主导地位,同时,由于各种原因,社会上还存在着这样那样的落后文化和腐朽文化,污染着人们的思想,腐蚀着人们的灵魂,破坏着社会的和谐与健康发展。为此,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始终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夯实全党全国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牢牢把握正确导向,大力弘扬民族精神,提高社会文明程度和公民思想道德素质,高度重视并大力发展先进文化,支持健康有益文化,坚决抵制落后文化和腐朽文化的侵蚀。我们要站在抓紧战略机遇期、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高度,站在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切实加强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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