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塞尔维亚限制“广告恐怖主义”

2005-12-26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本报驻贝尔格莱德记者 宋文富 我有话说
12月24日塞尔维亚境内的第一部《广告法》生效。该法对广告的方式、地点、时间及内容进行了规范,使居民对广告收看可以有所选择,特别是有助于减少那些可能对市民健康及青少年成长造成损害的广告。

随着信

息时代的到来,广告越来越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无法摆脱的东西。尤其是铺天盖地的电视广告,强迫观众去接受各种难辨真伪的商品和信息,人们对此厌恶至极,称之为“广告恐怖主义”,纷纷要求有关政府部门采取措施加以限制。塞《广告法》就是在这种背景下产生的。

这部广告法对烟草、酒类的广告限制比其他欧洲国家更为严格。它绝对禁止任何对烟草和烈性酒进行广告宣传,即使该产品的品名和品牌广告也不允许。例如,在咖啡馆中,不允许使用印有“万宝路”等品牌字样的烟灰缸。一些学者曾认为这种做法过于严厉,这类产品广告起码可以在报纸等出版物上刊出。但塞卫生部认为,鉴于塞境内目前的社会状况,限制应当更加严格。对葡萄酒与啤酒的广告限制虽有所放松,可以作广告宣传,但在电子媒体节目中只能在晚6时至早6时出现,严格禁止出现于儿童节目以及公交工具和公共场所,禁止在学校与医院100米之内张贴此类广告。

对居民意见较大的体育比赛转播及热门电影或电视剧节目“关键时刻”插播的广告,广告法规定:广告只能插播于节目“进行之间”,而不是节目“进行当中”。即,广告只能利用中场休息、暂停或其他转播中断时插播,不得在节目进行中强行插播。消息类节目只能在播出30分钟后才可插播广告,电影或电视剧等节目只能在节目播放45分钟以后才可插播广告。广告法还对商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审查、广告词语使用等细节提出明确要求。规定,商品广告中不允许与同类产品在性能、品质、价格等方面进行比较,不得出现类似“廉价”或其他有损同类产品形象的词句和用语,并不得出现“终生保修”等不现实的词语。

广告法起草小组的专家介绍,该法实施后可能会对目前占广告收入绝大多数的电视广告带来冲击,一些广告可能会转向广播、报刊等媒体,电视广告的费用可能会提升,但电视广告总收入不会下降。他们指出,规范广告业是社会各阶层的意见,对于这一充满活力的行业来说,目前这部法规肯定还有很多不足之处。重要的是,它已经具备雏形,可在以后的实践中不断完善。

(本报贝尔格莱德12月25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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