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委员提出,劳动合同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最基本最重要的形式,但目前一些用人单位利用各种借口拒绝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有关抽样调查显示,在中小私营企业和外来务工人员群体中,劳动合同签订率甚至不到20%。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发生劳动纠纷,劳动者难以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建议在草案总则中增加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条款,将其确定为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提高合同签订率。
还有委员建议,设计劳动合同法律制度过程中,更要注重运用经济惩罚手段,提高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以引导其主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规范合同内容,规范用工行为。如果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合同,只要劳动关系事实上存在,就可以视为双方已经签订了劳动合同;如果合同没有明确期限,就可以视为是无固定期限的合同;如果劳动者拿到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就必须按最低工资标准的二至三倍支付工资;如果没有规定每天劳动时间,就按八小时工作制执行,超过就必须支付加班工资,等等。
此外,委员们还就劳动合同的履行与变更、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劳动合同制度的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提出了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