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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和“订金”不是一回事

2006-01-06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杜翔 我有话说
(读者王丽丽问:“定金”和“订金”是一回事吗?)

答:在日常生活中,凡是预先付给的、作为成交保证的钱,既可以说“订金”,也可

以说“定金”。但在法律意义上,两者不能混为一谈。“订金”属于预先支付的一部分价款,不具备担保的性质;而“定金”是一方当事人为了保证合同的履行,向对方当事人给付的一定数量的款项,具有担保作用和证明合同成立的作用。对于“订金”而言,如果收取订金的一方不能履行约定,交付订金的一方只可要求返还订金而不能要求双倍返还。换言之,“定金”具备法律效力,而“订金”不具备法律效力,在签订合同时要特别小心。

原先的《现代汉语词典》把“定金”、“订金”作为一个词的两种写法,新近出版的第5版《现汉》根据法律意义,把它们区分开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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