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近代文官考试理论和政策的提出可以追溯到孙中山。孙中山在吸收我国科举考试的有益成分、借鉴西方文官考试制度的基础上,提出了以考试权独立为主要内容的文官考试思想。他把有才识、有才学、有才能的德才兼备的人称作人才,提出人才选拔的标准应是德才兼备、以德为首;人才的选拔离不开人才的培养,人才的培养在于建立教育机制;文官的任用制度、铨叙制度和监察制度也要逐步建立与完善。在南京临时政府和广州政府时期,孙中山曾先后规划和公布了有关文官考试的法规法令,使考试院的设立、文官考试的种类、资格、科目、内容和文官的任用等开始迈向制度化。
我国文官考试制度的正式设立则始于北京政府时期。这一时期,文官考试的组织机构是“文官考试事务处”,隶属政事堂铨叙局,掌管文官高等考试、文官普通考试、外交官领事官考试、司法官考试、政事堂甄录试验等各项事宜。文官考试事务处于考前3个月成立,考试结束后撤销,所以它还不是常设机构。这一时期举办过两次文官高等考试和一次文官普通考试。第一次文官高等考试于1916年6月举办,共录取194人。第二次文官高等考试于1919年10月21日举办,录取行政官员480名和外交官、领事官10名。1917年4月,北京政府在首都举行第一次文官普通考试,录取295人。第二次文官普通考试原计划于1920年9月进行,后因发生直皖战争而取消。此外,外交官领事官考试与文官高等考试合并进行,司法官的选拔考试从1919年5月起改为特种文官考试,还举办了4届县知事考试。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我国文官考试制度又有新的发展。一是正式设置与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监察院平级的考试院。“考试院为国民政府最高考试机关,掌理考选、铨叙事宜,所有公务员均须依法律,经考试院的考选、铨叙、方得任用。”1928年10月20日,南京国民政府又公布《考试院组织法》。考试院的机构设置由考试院本部、考选委员会(后改为考选部)和铨叙部三部分组成。1928年10月8日,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常务会议议决,选任戴传贤为国民政府考试院院长。考试院本部设秘书处和参事处。考选委员会于1930年1月6日正式设立,考试院院长戴季陶兼考选委员会委员长。考选委员会有下列职权:关于考选文官、法官、外交官及其他公务员事项,关于考选专门技术人员事项,关于办理组织典试委员会事项,关于考选人员之册报事项,举行考试其他应办事项等。铨叙部于1931年1月6日正式设立。铨叙部掌理下列事项:公务员的登记事项,考取人员分类登记事项,成绩考核登记事项,公务员任免的审查事项,公务员升降转调的审查事项,公务员资格审查事项,俸给及奖励的审查登记事项等。二是举办文官高等考试和普通文官考试。文官高等考试共举办15届,及格人数共4344人。普通文官考试一般按年(1938年除外)举行,即使在抗日战争的特殊环境下亦基本保持正常进行。据统计,从1933年至1948年5月19日前,普通考试及格者共6738人。此外,还建立了公职候选人考试和特种考试制度。三是为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设立考试制度。如从事律师、会计师、技师、医师、药师、护士等职业要参加普通考试、高等考试、特种考试等。四是设立公职候选人考试制度。公职候选人是指国民大会代表、省市县参议会参议员、乡保民代表等民意机关成员和依法应选举产生的官员。公职候选人的考试制度,实际上是考试和选举相结合的人才选拔制度。如抗日战争中期,国民政府在后方推行“新县制”,决定县以下民意机关候选人要先接受考试,及格者才能获得候选人资格。1940年12月16日,国民政府颁发《县参议员及乡镇民代表候选人考试暂行条例》。1943年5月17日,国民政府又颁发《省县公职候选人考试法》,以取代《县参议员及乡镇民代表候选人考试暂行条例》。自1941年至1947年,经公职候选人资格检核及格的,共计2747964人。五是设立特种考试制度。特种考试制度显为特殊情况而设,情况较为特殊和复杂,其水平有的高于高等考试(如县长考试,其应考资格为:曾经高等行政人员考试及格,或曾任简任官1年以上,或曾任荐任官2年以上等等),有的则比普通考试还要低(如邮局信差的考试,只要求具有小学水平)。此外,还有检定考试制度、奖学考试制度等,恕不详述。